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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企业当月确认销售收入,当月缴纳销项税,客户当月未开发票,在次月是否能补开,或者拒开

企业当月确认销售收入,当月缴纳销项税,客户当月未开发票,在次月是否能补开,或者拒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请您按照发生的实际经营业务如实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在填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时候,可以填租房信息吗?我老公也可以同时填租房信息吗?​

在填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时候,可以填租房信息吗?我老公也可以同时填租房信息吗?​

 我在海口工作,我老公在保亭工作。我们在海口租的房子,18年底在海口买的期房,贷款暂时还没办理下来。这样的话,我在填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时候,可以填租房信息吗?我老公也可以同时填租房信息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九条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以及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住房租金,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德国进口步进梁式连续脱脂烧结炉是否需要征税

德国进口步进梁式连续脱脂烧结炉是否需要征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

一、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

(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商家收到电商平台补贴该如何纳税和开票?

商家收到电商平台补贴该如何纳税和开票?

我司在A电商平台上销售商品,会和A电商平台一起发券做促销。例如:一张满100减15的券,我司会承担10块,电商平台会承担5块补贴给顾客。最终我司收取顾客90元,其中,顾客支付85元,电商平台承担5元。

请问在这个案例中,我司应该如何纳税增值税?是按照90元的商品销售缴纳嘛?还是按照按照85元商品销售5元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

另外,我司是否应该针对电商平台补贴给顾客的5元对电商开具发票?该如何开票?开专票还是普票?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计税依据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向境外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向境外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如您符合该免税条件,则可享受免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土地增值税清算,地下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土地增值税清算,地下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商家是否应该对我司进行开票?发票内容应该是是服务类的还是商品类的?专票还是普票?

商家是否应该对我司进行开票?发票内容应该是是服务类的还是商品类的?专票还是普票?

我司为电商平台,我们对在我司商户平台销售商品的商家进行补贴,即对在商家购买货物的消费者进行优惠或者减免。例如,顾客买一个货物100块钱,电商平台会对顾客补贴10元,顾客支付90元,我司会把10元支付给商家。请问商家是否应该对我司进行开票?发票内容应该是是服务类的还是商品类的?专票还是普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额度的相关规定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额度的相关规定

 你好!现有一家个体商户,成立于2019年12月,请问如果该商户选择按季纳税,则其2019年四季度享受的增值税免税额度还是三十万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我们对在我司商户平台销售商品的商家进行补贴,即对在商家购买货物的消费者进行优惠进行优惠或者减免。请问商家是否应该对我司进行开票?

我们对在我司商户平台销售商品的商家进行补贴,即对在商家购买货物的消费者进行优惠进行优惠或者减免。请问商家是否应该对我司进行开票?

我司为电商平台,我们对在我司商户平台销售商品的商家进行补贴,即对在商家购买货物的消费者进行优惠进行优惠或者减免。请问商家是否应该对我司进行开票?发票内容应该是是服务类的还是商品类的?



    您好,鉴于入住平台的商户并未为贵公司提供货物、劳务或者服务,所以不应开具发票给贵公司。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公司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在销售业务中会有境外的中间商(公司或自然人)帮我们介绍国外客户,如果业务形成后我们会支付给境外的中间商一部分佣金,请问支付的这部分佣金要不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和增值税?

公司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在销售业务中会有境外的中间商(公司或自然人)帮我们介绍国外客户,如果业务形成后我们会支付给境外的中间商一部分佣金,请问支付的这部分佣金要不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和增值税?

请问:我公司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在销售业务中会有境外的中间商(公司或自然人)帮我们介绍国外客户,如果业务形成后我们会支付给境外的中间商一部分佣金,请问支付的这部分佣金要不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和增值税?



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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