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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专票不含税销售额+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开票不含税销售额<10万月,免征增值税?

专票不含税销售额+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开票不含税销售额<10万月,免征增值税?

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销售<10万元,免征增值税。

一、专票不含税销售额+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开票不含税销售额<10万月,免征增值税;

二、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开票不含税销售额<10万月,免征增值税;

上述两项哪项正确?

如果选择第一项,则与文件相悖。理由:开具专票必须按照专票上面的税额,缴纳增值税。即便是销售不超过10万元,也不存在销售<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请况。也就是说只要开具专票就必须交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1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跨省建筑企业到重庆市北碚分局就不能进行个税明细申报,必须按1%核定征收?

跨省建筑企业到重庆市北碚分局就不能进行个税明细申报,必须按1%核定征收?

跨省建筑企业到重庆市北碚分局就不能进行个税明细申报,必须按1%核定征收?能提供一下跨省建筑企业在重庆不核定征收的有具体条件吗?能提供解决此问题具体渠道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文件规定,“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1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分公司为生活服务业,能否享受加计抵减

分公司为生活服务业,能否享受加计抵减

我们是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为生活服务业,总公司不属于生活服务业,每月合并报表报税。如果销售额占比超55%,能否享受进项加计抵减?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解读第二条规定:(三)关于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经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或者省级财税部门批准,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以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标准,则汇总纳税范围内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否则,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无法适用。

发布时间:2021-03-1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本人名下的不动产准备出售,在发生二手房买卖前,是否有渠道可以提前获知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

本人名下的不动产准备出售,在发生二手房买卖前,是否有渠道可以提前获知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

本人想咨询本人名下的不动产准备出售,在发生二手房买卖前,是否有渠道可以提前获知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漯河市税务机关在核定本人房产时,不提前告知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本次买卖价格和上次价格已知),未告知核定程序和标准。

请河南省税务局按照法律规定,出具核定程序和方法,告知本人具体二手房买卖时计税基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发布时间:2021-03-1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需要预交增值税的是预收款超过30万还是总收入超过30万呢?

需要预交增值税的是预收款超过30万还是总收入超过30万呢?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们是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外地经营是不是要预交3%的增值税,这个预交的是按预收款交还是预售款和工程款,比如我们开始预收了40万的预收款,第二次手里50万的工程款,预交税按哪个金额交纳?需要预交增值税的是预收款超过30万还是总收入超过30万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6点: 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1-03-1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本公司为汽车修理厂, 是否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司为汽车修理厂, 是否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你好,,本公司为汽车修理厂, 是否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若适用,那么修理厂是属于现代服务还是生活性服务?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1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发票下面的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应该怎么填写?

发票下面的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应该怎么填写?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03-1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因发票联丢失,存根联和记账联都在,建筑单位给我们一张复印件,我单位可以以该复印件入账吗?

因发票联丢失,存根联和记账联都在,建筑单位给我们一张复印件,我单位可以以该复印件入账吗?

我单位收到建筑单位一张2015年10月地税税务代开的建筑业统一发票,金额1218494.86元,现因发票联丢失,存根联和记账联都在,建筑单位给我们一张复印件,我单位可以以该复印件入账吗?


  普通发票丢失:丢失发票联,由丢失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挂失手续,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纳税人可凭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作为入账凭证。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发布时间:2021-03-1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增税是免征了,那么对应的在增值税基础上会有附加税产生,增值税没有实际缴纳,这个附加税是交还是不交??

增税是免征了,那么对应的在增值税基础上会有附加税产生,增值税没有实际缴纳,这个附加税是交还是不交??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增税是免征了,那么对应的在增值税基础上会有附加税产生,增值税没有实际缴纳,这个附加税是交还是不交??


附加税费主要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营改增)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对依法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营改增)的,其附加税费同时给予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发布时间:2021-03-1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土地使用税从土地证获取月份开始申报,终止时间是否为获取商品房预售证时间?还是以交房产权转移后终止缴纳?

土地使用税从土地证获取月份开始申报,终止时间是否为获取商品房预售证时间?还是以交房产权转移后终止缴纳?

我司为福州市长乐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1、土地使用税从土地证获取月份开始申报,终止时间是否为获取商品房预售证时间?还是以交房产权转移后终止缴纳?

2、土地合同约定开发一半的政府配建房,该部分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3、售楼处的房产税从何时开始缴纳(投入使用时还是产权确认时为纳税义务时点)?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您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商品房应在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发布时间:2021-03-1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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