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组织机构向医院捐赠医疗车,车辆生产企业将机动车发票开给公益机构,医院可以凭公益机构的机动车发票上牌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请问我司开给对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已经跨月,我方是否可以提供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给对方,对方财务是否可以凭该发票复印件凭据进行入账付款,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本公司为企业做信息系统建设,提供信息系统建设会涉及设备的提供,比如路由器,服务器等,请问我公司提供的以上服务应该按何种税率开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新增了一项增值税减税优惠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对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单独作出政策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竞买到法院通过正规机构拍卖土地房产,无税务机关的正式发票,去不动产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税务窗口人员让我去搞土地增值税清算,并缴纳原土地房产持有者销售环节的税收,才能办理过户手续。请问:我只是个合法的购买者,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即可,,被拍卖者环节的税收有什么依据让我去缴纳?既然是法院拍卖,被执行者基本无履行能力,难道他不把税交完,我就永远不能过户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文件,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件中的“社区养老”是否指必须针对某个特定的社区的居民提供养老服务才可以享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我司自建养老大楼,用于收住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收住的对象不仅限于某一个社区,而是在全市或更大范围内收住需要照料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该种情况是否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减免优惠?
1、请问小规模企业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税率是多少?
2、小规模食品生产企业如果和大型超市合作【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每月销售不超3万,向超市结账时只用收据结款【不提供发票】,这种情况属于偷税漏税吗?不超3万的款项超市方也没有缴税,属于偷税漏税吗?
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您好,我想咨询下就是我原来是外地户口,在厦门缴交的社保,我在9月份的时候把户口迁到了厦门,那我的社保是不是就可以按厦门市的标准来缴交,缴交的基数是不是也要变更呢?还是按原来的基数来缴交?要变更缴交基数的话现在还可以变吗?
参保个人应在取得本市户籍第一时通知用人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办理缴费信息变更,可以直接在网站办理。用人单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通过“社保业务-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参保人员身份变更 ”,变更原因选择“外来转本市”。办理时间为每月4日—31日。办理人员身份变更无需变更缴费基数,办理缴费信息变更成功的次月系统按新的人员身份产生社保应征数据。
我司为经商务部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为满足融资需要,现准备开展以下融资业务:我司将融资租赁形成的应收款项通过安徽省金融资产交易所(安金所)形成资管产品,安金所将该资管产品向众多自然人转让,我司获得转让价款,并按期向自然人支付利息。此笔业务中,因自然人无法向我司开具利息发票,安金所每月出具利息结算单给我司。问题:1、我司支付给自然人的利息能否以利息结算单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在税前扣除?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由于我司在此笔业务中支付的利息既不属于银行借款利息又不属于发型债券利息,那么是否可以作为销售额的抵减项来抵减销售额?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规定,附件: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山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试点省份)的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第五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