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新注册企业忘记做新户登记,逾期纳税申报,收到集美区税务局杏林税务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因特殊时期咨询下,集美区行政服务中的税务柜台可以正常办理新户登记吗?办理完税务登记后到哪里办理逾期申报相关事项?也是在行政服务中心吗?还是全部都可以网上直接办理?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生产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市、区两级行政服务中心暂停现场办理,经研究决定,现将全市办税服务厅对外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办税服务厅暂停现场上门服务,恢复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参照行政服务中心通知执行。
二、您可以通过线上办理渠道办理涉税(费)业务。办理路径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办税提示》(点击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
三、如果您有特殊业务无法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的,自2月3日(农历正月初十)起,可拨打“防疫情12366绿色通道”及各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电话进行沟通、预约后办理。各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电话附后。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2020-02-02 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办税服务厅对外服务时间的通知》附件。
非常时期, 金税盘锁死怎样网上解锁。
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调整2月份税控开票系统清卡解锁方式的通告》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2020年2月份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为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研究决定,通过调整系统参数设置,凡纳税人在2月24日前完成税控发票数据上传(抄报税)的,纳税人的税控设备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即,在此期间,纳税人在联网状态下登录税控开票软件,执行发票数据上传(抄报税)后,即可解锁清卡,正常开具发票,无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控器具解锁清卡业务。如果您在税控开票系统操作中遇到问题,请致电税控服务单位帮助解决。
您好,我是江苏盐城市建筑工程企业,近年来行业不如以前景气,请问税务对建筑行业税负有没有硬性规定?比如每项工程结束,缴纳的增值税税负必须不低于3%?
答复如下:
企业发生建筑服务应税行为后正常按税收政策申报纳税即可,若您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我司是一家获得出口免抵退税资格的生产企业,是注册地在哈尔滨的外资企业。
为保证集团合并报表核算准确以及全球各关联方交易记账匹配,集团各关联方采用的是同一来源的汇率数据 - 彭博公司(Bloomberg L.P.)公布的全球汇率数据进行货币折算记账。选择彭博是因为彭博是全球最大的财经资讯公司,也是首家在中国提供境内人民币市场每日定价参考的金融数据供应商,且发布的汇率考虑了众多汇率来源及复合因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我司在进行增值税月度申报以及出口退税申报时,使用的折算率为我司会计核算时的折算率,即彭博公司提供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
根据8号公告,疫情期间提供的生活服务自2020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由于政策出台晚,1月份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处理,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追不回来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是否影响以后期间(如2月份)享受免税?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1.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2.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少于3年。
我司属于餐饮服务企业,出于经营需要,经营场地会隔断时间进行重新翻修,
现在想咨询,我司经营场地的装修费可以按照最低三年进行摊销吗?还是必须按照合同租赁期进行摊销?
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社保2月申报期申报、缴费可以在3月份吗?
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3号)规定:“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范围的中小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自行确认后向税务部门申报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二、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的中小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报将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申报时须注明本企业所属行业。
三、中小企业延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业务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补办缴费业务时,需在企业社保信息系统内加注“疫情防控”补办标识。
四、申报延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业务的中小企业应确属受疫情影响,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受损严重的行业企业。对虚假申报、瞒报以致未按时足额缴纳税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您好,我公司在本次疫情期间,红十字会供应商品混凝土,请问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回复如下:
第一,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该文件讲述的是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所得税前扣除。现在有限多企业成立了作为职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为企业职工,由该合伙企业持有公司的股票,如果通过合伙平台对其合伙人(即企业职工)进行股权激励,对授予给合伙人的股权激励是否可以按上述方法作为工资薪金计算扣除?如果不可以,应以何种方式予以扣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