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出增加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经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增版增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个人为我单位提供劳务,网上代开电子普票,从发票和扣款信息(附件)看,对方个人已缴纳个税,我单位还需要代扣个税吗?发票上的个税税额与按规定预扣缴税率计算的不同,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八、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部分写字楼对外出租,由于承租方提前退租,我司没收的租赁押金,以及收取的违约金,应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选择什么税目和税率?相应应该缴纳哪些税费?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请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单位因员工宿舍户数太多每月根据电费清单在系统中导取电费电子发票工作量太大,可否用电费清单作为付款和报销凭据?取得“电费清单”是否可以代替电费发票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请问一下,我公司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如专家讲课费),当月未超过20000万,是否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抵扣的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七)生活服务。
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若专家为企业提供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则属于增值税的非学历教育服务,企业应取得发票作为所得税的扣除凭证。
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未达到转一般人标准,可以申请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有参考文件号吗?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我公司为餐厅,主要经营餐厅,附加水产品销售加工,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办理核定征收,要缴什么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一般纳税人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的,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例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其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部抵扣一般计税项目产生的销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