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参保登记具体经办事宜在社保中心经办,所以参保方式变更建议您咨询社保中心;同时,如果个体工商户参保方式变更为以单位参保,在剩余所属期,可以享受企业三项社保费减免。
您好,请问我公司的食堂及员工宿舍楼的房屋建筑物维费用,会计上作为了维修费。需要作为福利费进行进项税转出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作为福利费进行纳税调整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一、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为其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打算收购一家境外公司,因此委托境外某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进行收购前的尽职调查咨询服务,该服务完全在境外公司所在国进行。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因此不涉及增值税代扣代缴问题。
海南省万宁市房产预售时要交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这些税的税率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和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八)》规定:
(三)可否分项目选择全额或者差额纳税问题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不允许按照不同的劳务派遣合同,一部分选择全额纳税,另一部分选择差额纳税。
你好。我们于2016年3月签订办公楼建造合同一份,造价1100万元,合同未明确发票开具事宜,当时未实行营改增。目前款项大部分已支付,《不动产证书》已办理完毕,发票未开具。我们敦促对方开具发票,对方答应可以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我们承担税费。请问:1、对方要求是否合理:2、若取得对方开具的增票,我司是否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谢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单位纳税人,2013年2月设立税务登记,注册资金500万元,印花税资金账簿按次申报,在这之前一直没有申报缴纳,现在申请注销,请问印花税资金账簿可以享受目前的减半再减半的优惠政策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文件规定,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