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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耕地占用税纳税期有什么规定?

耕地占用税纳税期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村资公司将在其他企业取得的分红款分给村民,村民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村资公司将在其他企业取得的分红款分给村民,村民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村民以土地入股以村资公司为股东入股殡葬公司,殡葬公司将分红款分给村资公司,村资公司再将分红款分给村民,村民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税?

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印花税  

办税百问

资金由我公司支付给乙方,乙方支付给施工单位。我方与施工单位未签订补充协议,施工单位可否将发票直接开给我公司?​

资金由我公司支付给乙方,乙方支付给施工单位。我方与施工单位未签订补充协议,施工单位可否将发票直接开给我公司?​

 我公司委托乙公司代为建设一工程(并非发包,乙方仅收取管理费或者无偿服务),乙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将工程发包给若干施工单位。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乙方与施工单位签订协议;资金由我公司支付给乙方,乙方支付给施工单位。我方与施工单位未签订补充协议,施工单位可否将发票直接开给我公司?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我想核实一下我公司的土地使用税开发部,麻烦发一下平顶山市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文件

我想核实一下我公司的土地使用税开发部,麻烦发一下平顶山市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文件

    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的通知》(平政【2010】38号)文件规定,一、征收范围:凡在本市各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土地等级:根据我市城市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市区土地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地段范围:平安大道以南→三一一国道以西→湛河以北→漯宝铁路以北→平桐路以西→新南环路、凤凰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区域内的土地。新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土地。市区内所有矿山企业占用的土地。二级地段范围:北环路以南→东环路以西→平安大道以南→三一一国道以西→湛河以北→东环路(至新南环路)以西→新南环路、凤凰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区域内除一级土地以外的应税土地。石龙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土地。三级地段范围:上述一、二级地段区域以外的应税土地。三、适用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地段15元,二级地段10元,三级地段5元。凡开征范围内的街道,临街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街道两侧高等级标准纳税。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网上采购收款方、发票开具方名称不一致抵扣的问题

网上采购收款方、发票开具方名称不一致抵扣的问题

网上采购物品,经常出现收款方收钱后,由全国各地仓库就近发货并开具发票。即收款方,发票开具方、发货方名称不一致现象, 这样的进项税发票可否抵扣?最好列明相关依据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公户进款是合同签订的公司;发票确是给另外一家公司;但是合同签订方给我们开具证明;请问一下我们可以这样开具发票吗?

公户进款是合同签订的公司;发票确是给另外一家公司;但是合同签订方给我们开具证明;请问一下我们可以这样开具发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广东省内是否还能继续使用国家税务局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印制的定额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广东省内是否还能继续使用国家税务局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印制的定额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规定,从新机构挂牌之日起,原国税发票监制章作废,启用新发票监制章。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xxx税务局”字样,如“广东省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等。新机构挂牌之后印制的普通发票,一律使用新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因此,收票方应按上述规定使用发票。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上述文件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式样》的相关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则不可扣除。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客人用餐要求开具发票时,商家是否可以直接提供给客人定额发票?还是必须按实际消费金额开具机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客人用餐要求开具发票时,商家是否可以直接提供给客人定额发票?还是必须按实际消费金额开具机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因此,纳税人可按生产经营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我司再行销售该部分商业,可否继续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土地抵减销售额”政策?​

我司再行销售该部分商业,可否继续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土地抵减销售额”政策?​

 我司为一房地产企业,一般计税方式计缴增值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地上可建设商业、住宅等,其中商业部分需自持运营3年以上,请问,3年后,我司再行销售该部分商业,可否继续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土地抵减销售额”政策?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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