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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关于租入房屋统一装修后用做长租公寓增值税问题

关于租入房屋统一装修后用做长租公寓增值税问题

根据规定“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我司拟租入房屋统一装修做为长租公寓用,请问具体需满足哪些条件可以按照“住宿服务”申报增值税?

1、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酒店式公寓”?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该抛锚艇专用于海上工程船舶的起锚及抛锚作业,是否属配备操作手的施工设备租赁,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该抛锚艇专用于海上工程船舶的起锚及抛锚作业,是否属配备操作手的施工设备租赁,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为船务公司,现我公司将自有锚艇出租给某施工企业用于其海上风电工程建设(船员由我公司配备),为其打桩船、起重船、混凝土拌合船等工程船舶提供起抛锚作业:
1、该抛锚艇专用于海上工程船舶的起锚及抛锚作业,是否属配备操作手的施工设备租赁,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如不属于“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外地的企业在深圳这边有工程项目,要怎么缴纳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外地的企业在深圳这边有工程项目,要怎么缴纳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2号)的规定,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属于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其支付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我公司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并进行了认证抵扣,但是后期又进行了进行税额转出处理。现在稽查局立案检查,请问在立案前已经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少缴税款,还需要行政处罚吗?

我公司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并进行了认证抵扣,但是后期又进行了进行税额转出处理。现在稽查局立案检查,请问在立案前已经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少缴税款,还需要行政处罚吗?

  我公司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并进行了认证抵扣,但是后期又进行了进行税额转出处理。现在稽查局立案检查,请问在立案前已经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少缴税款,还需要行政处罚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使用发票。另外,如纳税人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按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政府旧城改造,回收我公司房产,并签订三方协议(地产公司、我公司、政府主导部门三方)约定由地产公司就近开发的一处房产作为补偿,过渡期间地产公司按年支付我公司安置费用于租房支出

政府旧城改造,回收我公司房产,并签订三方协议(地产公司、我公司、政府主导部门三方)约定由地产公司就近开发的一处房产作为补偿,过渡期间地产公司按年支付我公司安置费用于租房支出

 政府旧城改造,回收我公司房产,并签订三方协议(地产公司、我公司、政府主导部门三方)约定由地产公司就近开发的一处房产作为补偿,过渡期间地产公司按年支付我公司安置费用于租房支出。请问在此项业务中:
1.我公司房产被征收,免征土地增值税;
2.我公司取得补偿的房产,属于土地使用权交换、房产交换,不涉及补价,我公司不涉及缴纳契税;
3.我公司此次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搬迁中取得的安置费以作为房租支出,无其他收入,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无余额,所以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缴纳。(被征收房产征收时点的评估价值高于账面价值)
请问以上两个观点是否正确?请正面回答,切勿引用条文。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公司为厦门建筑企业,在福州区域开设项目,能否通过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模块做反馈和缴销。

公司为厦门建筑企业,在福州区域开设项目,能否通过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模块做反馈和缴销。

如您在项目地已报验登记并取得临时税务登记信息,可实名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企业业务办理,按照【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具体操作,可以联系系统服务单位为您提供指导。可微信关注“金财互联福建”,点击右下方“金·专享”——“在线客服”进入人工服务咨询;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为何要同时申报附加税

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为何要同时申报附加税

因付境外咨询服务费,故做了代扣代缴增值税。根据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可以在销项税里抵扣,相应的附加税也应该是在基于这个抵减后的应缴纳增值税额去计算。为何,在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要单独缴纳附加税呢?代扣代缴增值税在计算附加税时跟正常的进项税有什么不同,原因是什么?有没有文件可以参考?期待尽快回复,谢谢!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我在大同上学,学校统一办了社保卡,现在在运城长期居住,不用大同的社保卡了。并且每次缴养老保险时显示无参保信息,想问怎么办啊?能注销大同的社保卡或信息吗?

我在大同上学,学校统一办了社保卡,现在在运城长期居住,不用大同的社保卡了。并且每次缴养老保险时显示无参保信息,想问怎么办啊?能注销大同的社保卡或信息吗?

我在大同上学,学校统一办了社保卡,现在在运城长期居住,不用大同的社保卡了。并且每次缴养老保险时显示无参保信息,想问怎么办啊?能注销大同的社保卡或信息吗?


    您需要正确选择参保缴费地,如果因自身原因造成缴费错误或重复缴费,由缴费人自行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退费,且必须要在集中征缴期内及时申请,退费政策及申请资料需要咨询退费地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信息登记需要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社保  

纳税知识

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电子),没有填写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能做为合法凭据在税前扣除吗?

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电子),没有填写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能做为合法凭据在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或扣除项目土地价款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或扣除项目土地价款的确定

 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计算增值税时,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那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增值税收入用不用考虑土地价款抵税金额调增,或者说扣除项目里的土地价款要减除抵税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5〕6号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国税发〔2006〕187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税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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