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关于医疗服务收入免增值税前提是(医疗服务收入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才可以免增值税)那么,这个指导价格,是什么价格,在哪里可以找到,我们公司才可以对照,是否可以免税
在我司申报出口退税时,税局审核退税发票,其中一张发票的商品名与海关出口商品名不一致,联系销方重开。销方说让我司填开红冲。在填开过程中,由于原发票附有清单,红冲发票无法填写全部商品(红冲发票空间有限,行列数已满)。请问此时如何填开红冲?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文件规定,第九条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四)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否以出让人登记的股权比例*公司整体估价(不低于评估的净资产价格)计算,不考虑出让人是认缴还是实缴注册资金;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覆盖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17年3月1日) ??
我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公司目前有承包运营中小学,高中食堂项目,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第一条第(八)款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中的规定,我公司取得的餐费是否适用免税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
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生产企业没有内销,全部出口。因进项税额小与当期计算的免抵退税额形成的免抵税额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吗?如果需要缴纳,是不是与免抵退税计算原理不符?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第一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