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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生活服务的季度超过30万怎样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生活服务的季度超过30万怎样纳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发布时间:2021-08-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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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是否正常抵扣

2020年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是否正常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现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文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那么企业在2020年度是否可以继续按3%、9%计算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该计算出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


您好,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如取得的是免税普通发票,则不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1-08-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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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结算问题

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结算问题

根据财行〔2019〕11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将“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据实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请问:2020年3月前向税局申请结算2019年度所属期车船税手续费,应该在2020年予以结算还是在2021年予以结算?

发布时间:2021-08-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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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差旅费中的交通费补助,在报销是是否需要提供交通发票。

单位差旅费中的交通费补助,在报销是是否需要提供交通发票。

    1.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一、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发布时间:2021-08-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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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样品有报关不收汇

出口样品有报关不收汇

 您好!我们有出口一个样品,不收汇,然后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其他进出口免费,报关金额为CIF价,此笔不收客户钱,就是没有销售额,然后对应成本我们是做销售费用,这种情况适用免税政策,我有几个问题如下:
1.这种情况下是否还要按FOB价开具出口发票?如果开发票就代表有销售额了,实际是没有。到时候增值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收入就会有差异了,这样是否允许?
2.如果开发票,请问此笔收入是否在增值税申报表里填(四)免税销售额,其中免税销售额这栏,然后此笔对应的原料要进项税额要转出?

发布时间:2021-08-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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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通讯费和车改后的车辆补助,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有相关文件吗?谢谢!

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通讯费和车改后的车辆补助,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有相关文件吗?谢谢!

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没有相关免税规定,应当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8-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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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油卡需要视同销售吗

赠送油卡需要视同销售吗

 我公司举行市场活动,对成功订购产品的客户赠送一定金额的加油卡,我公司购买的油卡发票项目为“预付卡销售或充值”,请问,赠送的油卡需要视同销售吗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但您公司销售订购产品时,附带赠送给客户的促销品,如加油卡等货物的“赠”是有偿的,是以成功订购产品为前提的,如果购买者没有成功订购产品,则不可能获得赠品,赠品的价格是包含在产品价格中的。所以,不应做视同销售处理。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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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用设备拆除如何缴税

关于自用设备拆除如何缴税

您好,我公司现有一项业务:我公司内部一块土地准备租给对方单位,现对于该土地上的构筑物、不动产进行拆除,双方协议对方单位对于拆除的资产按照账面净值支付补偿款。我想咨询下:对方单位补偿的关于设备净值款我单位如何缴税?税率怎么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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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住宿业免税

疫情期间住宿业免税

我们酒店在疫情期间针对住宿服务,部分单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就无法对全部的住宿服务享受增值税的免税优惠了呢?如果不能是否可以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然后在优惠政策结束后1个月开具红字发票享受免税的政策呢?如果无法在政策结束后1个月内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否会受到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限制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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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人跟车现在都在北京回不去,车辆购置税可以在网上办理吗

我人跟车现在都在北京回不去,车辆购置税可以在网上办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十一条: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同时,您如果在外地,可以通过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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