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020年5月甲公司和境外乙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服务费100万元,涉及境内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全部由甲公司承担。2020年6月,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咨询服务费100万元,另外承担乙方应缴纳的增值税6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42万元,教育费附加0.18万元,地方教育附加0.12万元,合计6.72万元,已由甲公司代扣代缴。请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甲公司凭咨询服务合同、甲公司付款100万元的付款凭证、乙公司收款100万元的收款凭证、代扣代缴税款6.72万元的缴税凭证,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代扣代缴的税款6.72万元?
你好,我单位是湖北省内一家建安行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承接的项目在外省,目前湖北省内小规模开普票免税,在项目所在地不用预缴增值税,如果我单位本月开票超过30万,是免增值税的,但是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吗?
贵公司承接的项目在外省,相关税种如下: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监制普通发票包括“安徽通用手工发票”“安徽通用机打发票”“安徽通用定额发票”。
根据各市征管要求不同:
1.合肥市: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税务系统不再向纳税人发放通用手工发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不含出租车专用发票)。纳税人结余的上述空白发票,可使用至2018年2月28日。
2.阜阳市:自2018年7月1日起,阜阳市税务局网络发票开票系统停用。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和其他客票,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进项税额。如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0,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需要说明的是,航空、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不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范围,不存在“适用免税政策旅客运输服务的…电子客票行程单、火车票”情形。
我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在2009年1月1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采用简易计税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已连续超36个月,目前想采用按一般计税办法按9%税率缴纳不动产租赁增值税。请问,我司变更税率需要到税局备案吗?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不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详细规定了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中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由于受回复字数限制,具体的项目您可参考该文件原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请问一家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预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稽查部门检查时对未安规定预交的税款是否回收滞纳金和罚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办发〔2005〕26号规定: “五、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中国境内A企业在老挝成立了一家境外子公司B。B和老挝当地企业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为项目X。现A和中国境内C企业就X项目签订了设计服务合同。问:C企业就该项设计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还是免增值税?若免,需要向税局备案提供什么资料及相关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
3.设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