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泉州出口加工区企业为我司(非特殊监管区企业)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由于对方公司未纳入增值税纳税人试点,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只取得报关单和形式发票,发生的劳务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吗?如果不能的话,我们需要拿到哪些什么支持文件才可以税前列支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1.A单位工作人员在B期刊出版单位常年兼职从事编辑专业工作的,其在B期刊出版单位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个人收入,B期刊出版单位是否统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
2.A单位工作人员在B期刊出版单位兼任法定代表人、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职务(但不从事编辑专业工作),在任职期间其在B期刊出版单位的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个人收入,B期刊出版单位是否统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
您好: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2021年版)中48栏 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是指构成(或组成)这件产品的直接材料部分,还是研究开发这产品过程中,该项目全部投入的材料部分?如果是后者,谁还拿这件产品销售?!
非营利性机构免税的认定有些是通过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认定,有些是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认定,请问申请认定的流程是什么?能否认定下来的标准是什么? 谢谢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三、其他政策
您好!我有个税务方面的问题想咨询一下,我司是一家位于浙江绍兴的拟上市公司,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以截至2021年1月31日经审计的扣除专项储备后的净资产158,759,868.97元中的66,783,603元折合为股份公司66,783,603股,每股面值1元,股份公司注册资本66,783,603元。整体改制时,东海有限的注册资本由25,378,021元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66,783,603元,增加的注册资本均源于东海有限股东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请问根据现有国家税收政策,对于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另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好,请问外贸公司做出口业务,出口税率为0,享受免
退政策。这个出口税率是0,不是免税,此项业务是否为应税项目,其日常经营取得的办公、水电发票等进项可否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