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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请问在营改增之前,申报了营业税,但未交,形成了欠税,现在能补开增值税发票吗

请问在营改增之前,申报了营业税,但未交,形成了欠税,现在能补开增值税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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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企业虚开煤炭增值税进项发票达到多少钱就是犯法呢?

个人企业虚开煤炭增值税进项发票达到多少钱就是犯法呢?

 个人企业虚开煤炭增值税进项发票达到多少钱就是犯法呢?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规定,“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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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税局通知,我公司需要支付由此产生的滞纳金

收到税局通知,我公司需要支付由此产生的滞纳金

今年增值税税率改革,我公司3月底有一笔收入金额未确定,于是便没有进行收入暂估;待四月份确认好收入金额后,我公司于4月份中旬开具了税率为16%的发票,该笔收入产生的增值税我公司于5月份申报4月份增值税时予以申报缴纳。

9月5日我公司收到税局通知,我公司需要支付由此产生的滞纳金。我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滞纳金滞纳时间从4月份征期结束时间4月18日算起至5月8日我公司支付这笔收入产生的增值税结束为止。请问,我们这么理解可以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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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赊销的方式销售一批货物该笔业务12月份才开具发票申报缴税,税务局会如何进行处理,相关依据是。

以赊销的方式销售一批货物该笔业务12月份才开具发票申报缴税,税务局会如何进行处理,相关依据是。

某纳税人以赊销的方式销售一批货物,货物7月已发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8月1日,由于各种原因12月1日才收到该笔货款,并于当月开具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后期如果税务检查针对上述情况,该笔业务12月份才开具发票申报缴税,税务局会如何进行处理,相关依据是。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合同如果约定了收款日期则纳税义务发生了;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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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票查询状态显示为null

汽车票查询状态显示为null

我经常乘坐凉山州西昌市到德昌县的班车,售票员给我的票在税务局查询后,发票状态显示为null,请问是假发票吗?我已经收到7张票都是查询不到的票,而有些票能查询出来领用单位和时间。如果是假票,希望税务部门进行查处。



根据您所描述的问题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进行查验。如您在网站上面未查验到的情况下请携带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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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某“微商”品牌的一套卫生棉,我要求开票,他们说没有开票的。这种行为合法吗?

我买了某“微商”品牌的一套卫生棉,我要求开票,他们说没有开票的。这种行为合法吗?

您好!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根据您所述情形,销售方应据实向您开具发票,如销售方拒开发票,您可以拨打12366进行涉税举报,提供相应时间、事项、被举报人名称、地址等信息,我们将为您受理工单并及时向被举报方主管税务机关转办。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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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企业为了逃避房产税,把租赁合同里面的租金降低,提高物业费金额,从而达到房产税缴纳降低,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一家企业为了逃避房产税,把租赁合同里面的租金降低,提高物业费金额,从而达到房产税缴纳降低,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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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吗?

税收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目前,税务系统暂无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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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个人信息泄露办理工商注册牵扯逃税

被骗个人信息泄露办理工商注册牵扯逃税

    我也已经登报了,网络兼职被骗到你们安徽池州做什么法人,刚把身份证要回来,我也是受害者,请处理

    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 版)规定: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业务描述】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 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 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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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

我公司因公司问题造成欠申报所属期2015年12月增值税,所属期1月销售收入10万元,应交税金3000元,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一般为三年,我所属期已超过三年期限,是不是3000元就不用缴纳,那么所属期2015年1月还要申报吗?如要,应如何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如申报数据有误,建议办理更正申报业务。此外,有关办理申报错误更正的详细流程与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申报错误更正”栏目查看相关办税指引。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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