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受托管理处置A公司的债权,经我司组织将此债权转让给B公司。我司与B公司签订受托债权转让协议,请教:这项债权转让的印花税是由我司承担,还是A公司缴纳?谢谢!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和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同一应税凭证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都应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因此,印花税应由签订合同的各方缴纳。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您好,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印花税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未在列举的应税凭证范围内的凭证不征印花税。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七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我是一家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持有该公司40%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我认缴出资额20万元,尚未实缴注册资本。2017年我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市民赵先生,转让协议上注明的价款为0元。截至转让时,公司净资产为负数,我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母公司以不动产增资入股子公司,印花税按什么税目缴纳?产权转移数据或资金账薄,还是两种税目都要交?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具体请持该业务相关资料,请主管税务机关判断。
您好,如果公司每月有多份购销合同,那么次月申报购销合同-印花税的时候,是否可以在网上申报的时候汇总一笔总额申报?其他税目如加工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也是同样情况,网上申报的时候同一印花税税目是否可以汇总一笔申报?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规定:“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 因此,您可以采用汇总缴纳的方式,将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申报一笔汇总金额的印花税。
我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在合同中有注明合同总价款、具体的增值税税率、不含税金额多少等这三项内容,未再写出具体增值税额多少。那么,这样属于“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吗?
印花税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根据您的描述,上述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未分开注明,应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规定:“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 因此,您可以采用汇总缴纳的方式,申报一笔汇总金额的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