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并且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分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居民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并且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我公司在寿县地区一项目在土增税清算中,地下人防工程已验收,县人防办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人防工程安全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书约定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单位为物业公司。另经与县人防办沟通也给当地税务局出函证明我公司人防工程已竣工备案并投入使用。据了解该县乃至安徽省暂无人防工程竣工后移交人防办统一的书面证明。以上相关证明是否足以说明本项目的人防工程可以作为公共配套税务处理。如果不可以,企业还需取得什么证明。
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自然人销售达到了500万元,必须要转为一般纳税人吗?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缴纳税款吗,还是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税款?
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请问异地房地产项目是应该办理税务登记还是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因为房地产项目一般持续时间较长,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一般用于临时性经营,但通过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方式进项报验登记企业更方便。
答复如下: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本企业属于现代服务业,取得海关缴款书上面的税额,能否享受加计抵减10%吗?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焦作金箍制动器为躲避债务,资金不走企业账户,私自给员工发工资,税务局如何处理?
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普通合伙企业。1、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吗?在哪里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的数据?2、合伙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时,单位全部给予缴纳,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我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有“其他娱乐业经营”这一项,但是实际经营项目没有娱乐业这一项,我想请教一下,这样的话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或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二、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第六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我司有一客户是个体工商户,在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到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与税局官网查询到的一般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税局网站查询到的税号是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号码,请问发票税号以哪边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的规定,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如为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