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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负债无需偿还的涉税问题

负债无需偿还的涉税问题

我司营改增前,2011年预付一笔款项,并在年末冲减完毕形成应付款项。由于各种原因,该应付款一直没有支付。现与供应商对账,供应商同意取消我司偿付义务,该笔负债不需偿还,那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如何处理呢?是否需要其开具红字发票?形成的营业外收入照常纳企业所得税吗?计入哪一个期间?


企业所得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发布时间:2021-0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绿牌车误交购置税退税

绿牌车误交购置税退税

你好,如题6月买的绿牌车误交购置税,南山税务局的办事员要我去找4s店要退车证明和负数发票。4s磨时间。我的问题是我这种不属于车退回厂家,属于操作员失误,应该提供退税申请表,为什么还要退车证明,我可以投诉这个人吗?如果不可以要怎么操作。


如来文所述指的是新能源汽车。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根据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发展、技术进步和车型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条件。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有关规定执行。因此,纳税人可按上述规定结合其实际情况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有关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备案具体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税收优惠->减免税管理->减免税备案->车辆购置税优惠->新能源车辆免税”栏目查看相关办税指引。有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的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申报”栏目查看相关办税指引。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的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的规定,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并区别不同情形提供相关资料。(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税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资料。因此,详细建议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核的资料和流程,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退抵税(费)审批->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核”栏目查看相关内容。三、如需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在服务态度、服务质效、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进行投诉,您可通过拨打投诉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在“首页->互动交流->服务投诉”栏目下进行投诉。另外,如为深圳市纳税人,请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进行咨询了解。

发布时间:2021-0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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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通用机打发票没有纳税识别号可以用吗

河南省通用机打发票没有纳税识别号可以用吗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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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下载预缴信息失败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下载预缴信息失败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为个体工商户进行个人所得税按季申报时,预缴纳税申报提示下载预缴信息失败是什么原因


建议您点击软件左侧“单位信息”,点开征收方式-更新,更新后检查核定是否正确;情况一:更新后正确:还是这个提示,请联系主管税局处理,重新做核定。情况二:更新后不正确:查看投资人信息是否有问题,如果投资人信息为空的,请联系主管税局在“核定征管系统”和“个人税收管理系统”检查是否都维护好。情况三:如果主管税局无法修改信息,麻烦纳税人联系主管税局提交问题修改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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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领用发票方式只有税局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可以增加改邮寄的方式吗?

我公司领用发票方式只有税局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可以增加改邮寄的方式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的规定,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纳税人,以及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因此,如您司已办理完成“票种核定”业务,并且属于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M级纳税人,以及地市税务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另外,申请非税控发票的邮政配送,不受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限制。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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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变更如何网上变更三方协议?

名称变更如何网上变更三方协议?

1.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高频业务——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信息表——变更项目。(提示:表格中列出的变更事项为纳税人在税务局可以变更的全部登记事项,若您需要变更的事项不在上述表格中,请前往工商部门或者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2.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高频业务——其他——网签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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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义在白马井镇购置一套房产,涉及的税种有哪些

以公司名义在白马井镇购置一套房产,涉及的税种有哪些

    公司购买房产环节涉及以下税费种:

    1、契税:3%;

    2、印花税:0.5‰。(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 号)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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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一张进项发票在勾选认证后作废了应该更正哪个月的申报

取得的一张进项发票在勾选认证后作废了应该更正哪个月的申报

五月份取得的一张进项发票在勾选认证后作废了,六月份申报也没发现,我在申报六月份增值税时做了进项税额转出,但是专管员坚持让我去更正五月份的申报,可是税款已经上交完毕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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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变更怎么操作?可以网上变更吗?怎么操作?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变更怎么操作?可以网上变更吗?怎么操作?

根据办税指南规定,“多证合一”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从业人数、办税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除上述信息以外的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设立登记机关(如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报送资料如下: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份)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3、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发布时间:2021-0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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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小规模纳税人红冲抵减事项咨询

转小规模纳税人红冲抵减事项咨询

3月份为一般纳税人,4月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3月份开的发票在4月份红冲了,红冲的发票能否在7月份申报4-6月份的时候抵减,如果能抵减,申报表如何填写,我申报的时候,把收入减了,按减了红冲发票的收入申报的,可抵减的税款填在哪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发布时间:2021-0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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