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说法是否属实:
根据《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因此,非跨省建筑安装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点是其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跨省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纳税地点是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税务注册地在A市,在B市临时雇佣当地一个自然人打扫卫生支出2000元,该自然人从B市税务大厅代开的发票上注明要支付资金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自然人不是我公司员工,我公司代扣的个税应该向A市,还是B市代缴?
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自己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上申报纳税,因此是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关于异地工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们之前在预缴工程款税费的时候,当地税局核定征收了我们的个人所得税,那我们如何根据这个核定征收的税额计算项目工作人员各支付了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之前咨询在商场消费满699元返100元代金券,并非为抽奖所得,且需有先消费一定门槛才能获得,代金券个人所得税问题,回复仅为规定非解读,能否明确解读
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本企业于7月申报期时误操作,多缴了7月申报6月的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请问要怎么办理退税,麻烦详细说明,谢谢!
纳税人发现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应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办理材料(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1、A07112《退(抵)税申请表》,4份
2、申请退税的入库完税凭证复印件(金税三期系统有记录可不报送)
3、纳税人申请退税但是不能退至原缴税账号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说明材料,1份。
普宁市人民医院因业务发展需要,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征收该院职工所有的房改房,用于设立生殖科。请问,支付给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是否适用财税〔2005〕45号文第一条: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遵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执行。被拆迁人取得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拆迁补偿款,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我家在红河州弥勒市,现已签订合同转让一套通过拆偿补偿后,又经协议离婚分得的住房,为事先筹措好产权转移的相关税金,我咨询了当地税务局,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我转让的这套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视同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根据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要按20%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我认为离婚析产方式分割房产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不属于所谓”受赠。
现就自己的房产交易事项咨询以下问题:
一、离婚析产房屋再转让必须视同受赠房屋再转让按据实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是什么?如果有政策依据要按受赠房屋再转让按据实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如何确定那部门是受赠的,哪部份是转让人自己的?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们是建筑公司,在异地帮工人代扣代缴了劳务报酬所得,若今年工人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多缴需要退税,则这笔税款应该在哪里申请退还呢?
是在该工程所在地还是工人所属地?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文件第一条规定,省内建筑安装企业(包括跨市、州,下同)和个人,对其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应扣缴(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您好,请问以下几个问题:(1)工地农民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什么类别来缴纳?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2)农民工工资平时发放的少,年终发放得多,有没有优惠政策?(3)如果农民工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年终发放得多,可以按照年终奖计算个税吗?
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2)没有专门针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的优惠政策。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