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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免征增值税进行转出比例

免征增值税进行转出比例

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我司取得的上述收派服务收入只是部分收入,我的进项税额该按什么要求转出,转出比例是多少。

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申报1月份税款时,作为1月份的进项税额进项抵扣吗?

申报1月份税款时,作为1月份的进项税额进项抵扣吗?

 2月24号前取得的2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未完成1月份纳税申报前能认证后,如能认证成功后,能在2月24日前申报1月份税款时,作为1月份的进项税额进项抵扣吗?

答复如下:
2月申报期内在未完成申报的情况,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只能查询勾选到1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待1月所属期报表申报完成后方可勾选到2月开具的发票,故2月开具的专用发票无法放在1月所属期申报抵扣。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申请将物业管理列入到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建议

申请将物业管理列入到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建议

物业服务企业早在多年的发展演变中成为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此次疫情突发,物业企业在疫情防护中发挥的作用,足以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对居民生活至关重要,与之相应的,物业企业也应该在更多政策条例中拥有一席之地。建议将申请将物业管理列入到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

比尔盖茨讲演中讲到未来将是人类与疾病抗争一场战役,我国城市化基本已经饱和,物业在此有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望采纳。

答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你公司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捐赠自产货物给医院,是否免征增值税?

捐赠自产货物给医院,是否免征增值税?

 我有一家单位,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的医院捐赠自产货物,是否免征增值税?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企业间无偿借款是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缴纳增值税吗,关联方间的无偿借款和非关联方间的无偿借款缴税是否一样。

企业间无偿借款是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缴纳增值税吗,关联方间的无偿借款和非关联方间的无偿借款缴税是否一样。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销售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与住宅年限一致)土地增值税清算口径

销售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与住宅年限一致)土地增值税清算口径

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与住宅年限一致),包括人防车位与非人防车位,是否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4〕63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关于地下建筑土地增值税成本扣除问题。除土地成本以外的其他成本和费用(以下简称建安成本),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一)地下人防设施实际建安成本按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列入项目公摊成本进行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已认证进项税发票未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已认证进项税发票未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2019年2月期间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期间已勾选认证但未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填写数据,导致已认证数据与实际抵扣不符,是否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文件予以认证抵扣。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建安企业外地预缴增值税问题

建安企业外地预缴增值税问题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鉴于当下疫情,为了避免或尽量减少人员流通,对于本月建安企业到外地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等税费是否有变通的处理方式?盼复,多谢!

答复如下:如果您属于福建省内(不含厦门)的企业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交相关税费的情况,项目地在福建省内(不含厦门)的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预缴增值、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项目地在省外的建议您咨询项目地税务机关是否有其他申报方式。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小规模公司增值税认定标准

小规模公司增值税认定标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这个政策里面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每年的1-12月还是指连续12月,销售额的范围包括哪些呢?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文件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发布时间:2021-03-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建设工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山东省临沂市某建设工程(执行增值税一般计税)于2016年8月完成公开招标并签订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中约定执行同期税率11%,同时合同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完成工程量的50%,付至合同价款的30%,完成工程量的70%,付至合同价款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90%,余款待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于2016年10月竣工且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但竣工后因各种因素,导致工程于2019年6月才定案结算完成并取得正式结算报告书,结算时建设工程税率已调整为9%。本工程自开工至结算完成期间一直未拨付工程款。中标施工单位为税务机关核定的一般规模纳税人。
请问,本工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确定为2016年?还是2019年?

发布时间:2021-03-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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