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建筑企业销售非自产钢结构房,增值税如何纳税?要按建筑服务和销售货物分开核算吗?还是可按建筑服务税率进行缴纳?
根据您的描述,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您企业从事的是建筑服务的,可以按照建筑服务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提供帮助,感到满意,顺祝生活愉快!
我在淘宝上面购买3个电风扇我要求商家开发票我保修,商家拒绝开具发票让我交几个点的税才开,据我所知我们购买的东西都含税,我找淘宝客服要求他们让商家发票,他们说淘宝平台没有规定要求商家必须开发票,也就是说淘宝明知商家逃税还包庇这种违法行为。希望税务部门能够规范这种变向鼓励商家逃税的行为。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违法行为项目:37.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规定,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等流转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若分支机构有核定税种,自行申报。
我公司2018.7之前取得的发票,对方公司现为走逃失联企业,我公司能提供合同、发票以及转账证明以证实业务真实性,请问能否参照2018年第28号文进行税前扣除?若不能参照2018年第28号文,请问2018.7之前业务应参照哪份税法文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征管实践中,具体业务建议联系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6〕32号)第四条的规定, 关于核定征收问题,根据《通知》有关规定精神,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以及计算出的房屋原值明显偏高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新户需要到税务局做: 1、“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
办理材料:
(1)《“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纸质1份(税务机关制作)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2、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办理材料: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根据税务总局文件《关于确认北京中煤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为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成立纯内资融资租赁公司需经税务总局审核,请问目前成立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核材料以何种方式向税务总局提交?
您好。根据《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规定,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
三、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税官好,我司现有一台废液回收设备,先需要对该设备新增一台回收管道,以达到将两种废液分开回收的目的。
现由某公司为我司提供该改造业务,由对方提供所需的材料(如电缆、支架、泵等)并完成该业务
问:对方给我司提供的该业务能否视为加工业务开具发票?如果不能,对方应给我司开具哪项服务/劳务下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非居民企业来华从事修理修配劳务,用时间不超过十天,不构成常设机构,劳务总额不超过十万元。是否享受教育费附加等两费一金减免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