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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建筑企业园林绿化项目申报抵扣相关问题咨询

建筑企业园林绿化项目申报抵扣相关问题咨询

建筑企业,有园林绿化项目,3月份购的农产品并开具了发票,因没支付货款,对方没给我们发票,到5月底才给我们,在6月申报抵扣中却要求我更改按照9%申报抵扣,这是为什么?我认为是3月的发票,应该按照10%来计算抵扣。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1-01-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一般纳税人自建不动产转让给其他单位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是否要扣除土地价款后差额计税呢?

一般纳税人自建不动产转让给其他单位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是否要扣除土地价款后差额计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发布时间:2021-01-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外购物资视同销售收入,而扣除项扣除了两次,是重复扣除吗

外购物资视同销售收入,而扣除项扣除了两次,是重复扣除吗

我公司系从事市场调查的小微企业,在开展调查活动过程中,会向参与调查的被调查人发放物资。这部分物资在采购后账务处理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税务机关认为上述行为属于视同销售,需要调增视同销售收入补交企业所得税。我公司认为调增视同销售收入,也应该调减视同销售成本,方符合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但税务机关认为,“主营业务成本”与“视同销售成本”属于重复扣除。请问,上述事项税收上确认了一次收入,而扣除了两次,是重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布时间:2021-01-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车辆免税后是否需要开局证明

车辆免税后是否需要开局证明

7月1号之后关于150排量以下的二轮摩托车免收购置税的政策,我想咨询一下,在购车发票开具之后还需要去税务大厅办理其他手续吗?还是直接去车管所上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购置的150毫升以下排气量摩托车属于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的应税车辆,不需要申报纳税。

发布时间:2021-01-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不动产租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点】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不动产租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点】

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动产租赁的的征收率的确是5%,我想确认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不动产租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点】是3%还是5%? 公司收到了物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房租专用发票税点是3%,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又要交5%的税?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发布时间:2021-01-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进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时,是否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以及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进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时,是否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以及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根据财税〔2017〕41号文件,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请问:进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时,是否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以及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会计处理问题请按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分摊时的凭证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1-01-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请问,如果2019年3月份所属期有税款,可以理解为留抵税额为0吗?后续连续6个月满足条件后,可否申请退税?


从4月份算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发布时间:2021-01-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开具建筑工程设计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要填写吗?

开具建筑工程设计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要填写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工程设计属于“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你司可根据需要填写备注栏,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填写。

发布时间:2021-01-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公司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99%的业务享受免税政策。现公司购买办公楼。购买办公楼取得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还是需要在免税业务和不免税业务中进行分配?

公司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99%的业务享受免税政策。现公司购买办公楼。购买办公楼取得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还是需要在免税业务和不免税业务中进行分配?

公司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99%的业务享受免税政策。现公司购买办公楼。购买办公楼取得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还是需要在免税业务和不免税业务中进行分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1-01-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销售折让的情况下,对方不同意红冲,应该怎么办

销售折让的情况下,对方不同意红冲,应该怎么办

销货方销售给我司的货物因质量问题,导致我司需付给对方的款项减少,蓝字发票已经开出。我司判定为销售折让,并认为正确的做法是,我司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后,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但销货方拒绝开具红字发票。

有以下几点疑问:

1、我司判定为销售折让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正确的做法是?

2、如果我司按照合规流程开具了红通,并进行了进项税额转出,但是对方没有开具红票,我司是否有风险

3、除了冲红,是否还有别的处理方式(对方不会再给我司开具蓝票,已经中止合作了)

发布时间:2021-01-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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