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2021 二月
办税百问

专票开错,已跨月,对方已经认证,怎么办

专票开错,已跨月,对方已经认证,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因此,如对方公司已认证抵扣该笔进项,由对方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进行进项转出,再由你司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7月份个税突然多了好几百,请问系统调整的算法是对的嘛,不是走新税法了吗?怎么多了这么多个税

7月份个税突然多了好几百,请问系统调整的算法是对的嘛,不是走新税法了吗?怎么多了这么多个税

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所以,随着累计收入的增加,适用的税率从低到高,达到一定数额就会产生税率跳档,月度纳税额也随之增加。当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万元、14.4万元、30万元等临界点时,“税率跳档”就会出现。收入越高的纳税人,越早“跳档”。但这并不意味着税负增加。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8月25日起停止代征代缴专利印花税业务,对于缴费期限届满日在2019年8月24日(含)之前的印花税,申请人如何缴纳呢?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8月25日起停止代征代缴专利印花税业务,对于缴费期限届满日在2019年8月24日(含)之前的印花税,申请人如何缴纳呢?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8月25日起停止代征代缴专利印花税业务,对于缴费期限届满日在2019年8月24日(含)之前的印花税,申请人如何缴纳呢?


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税函发〔1991〕1405号

……

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各种专利证书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核发时统一代征印花税。


根据文件规定,对于缴费期限届满日在2019年8月24日(含)之前的印花税,应按现行规定缴纳。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我公司发生境外维修收入,这个收入需要怎么处理,要纳税吗?还是只开形式发票就可以?

我公司发生境外维修收入,这个收入需要怎么处理,要纳税吗?还是只开形式发票就可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若您公司在境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政策性搬迁重置新厂有关问题

政策性搬迁重置新厂有关问题

我公司因环保原因被市政府要求从市区整体搬迁到县城工业开发区,属于政策性搬迁。2019年7月开始搬迁,预计2019年11月30日在市区的生产基地全部清空搬完。按照企业重置计划在县城的新厂预计2022年10月底建成投产。 

      县政府出于招商引资的考虑,要求在县城重置的新厂必须注册一个新公司,以该新公司名义立项建设,不能沿用原来市区的公司名义立项建设。

       请问: (1)、如果以新公司名义立项重建新厂是否还能够享受政策性搬迁税收优惠。 (2)、如果以新公司名义立项建设新厂和上述相应建设时间节点,我公司应于何时办理搬迁清算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谢谢!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外地预交增值税减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需要补交

外地预交增值税减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需要补交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注册地在乙市,有建筑安装项目,在甲市进行施工,需要在施工地预交增值税,该项目金额为9万元,在施工地税局预交增值税时(已对工作人员说明我公司当月收入已经超过10万元),对我公司进行了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但我公司一个月收入是2000万元,超过10万元不符合减免规定,又根据“财税〔2016〕74 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我公司申报实际缴纳增值税是不包含在外地预交的增值税,这种情况我公司该怎么处理?在外地减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进行补缴?在哪一方税局进行补交?减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对单个项目还是对公司,如果是对公司,我公司一个月收入超过10万元,预交税款时是否需要减免?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发票票种核定表中的“纳税人签章”是什么意思?

发票票种核定表中的“纳税人签章”是什么意思?

发票票种核定表中的“纳税人签章”是什么意思?是要求法人签字和加盖纳税人公章,还是其他别的?


    发票票种核定表中“纳税人签章”填写的内容为:法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的所得税处理?

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的所得税处理?

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不用计提折旧的,请问在汇算清缴时,投资性房地产可否按直线法计算其折旧作纳税调减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售楼处购买的点心、饮料等物品,放在吧台,供前来看房的人免费使用,请问房地产企业取得的这些物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项抵扣?

售楼处购买的点心、饮料等物品,放在吧台,供前来看房的人免费使用,请问房地产企业取得的这些物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项抵扣?

售楼处购买的点心、饮料等物品,放在吧台,供前来看房的人免费使用,请问房地产企业取得的这些物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项抵扣?这类物品是属于业务宣传费范畴还是业务招待费?因为福利性及业务招待费是不得抵扣进项税,谢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那请问财务软件的使用,财务审计服务需要交纳印花税吗?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那请问财务软件的使用,财务审计服务需要交纳印花税吗?

1、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的规定:

“一、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

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印花税  

«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