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文件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第四条...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2019年产生的符合文件规定可以扣除的大病医疗费用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扣除时选择扣除年份为2019年度。
从事不在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可否开具相关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是商业银行,与某家电商场合作,消费者持我商业银行卡到该商场通过POS机刷卡购买电器,即用我银行送给持卡者的积分购买家电(全额兑换)。消费者提出索取发票的要求,我银行是否可以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答复如下: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货物,暂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我所一客户获得陕西X工业园区一块土地12公顷,政府无偿将该地让渡给企业使用30年,并且办理了产权证书,企业在该地上做古镇建设,建成后按旅游项目运营营利,政府与企业的协议约定30年后,该企业将地块及地上资产全部移交政府。请问该企业要不要缴纳土地契税?政策依据是?若要交计税依据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你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交纳的大市政配套费,在企业所得税文件中是作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而且也交了契税,那么是不是应该作为土地征用费用,抵减销项税额?
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您好我请问一下,10月份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当月并认证。11月申报增值税前有再次申报出口退税,但是税务局显示当前发票无信息。到了现在12月份了,我们在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出口退税,为什么税务系统还没有获取到增值税进项发票的信息?
外贸企业退税勾选成功后,必须在“退税确认勾选”功能对已勾选为退税用途的发票进行确认,确认成功才能完成退税发票的认证。另外,如在使用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的过程中有疑问,建议您联系大连龙图信息有限公司进行咨询。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有开发项目所在地为泉州台商投资区罗阳镇万安村、洛安村、云庄村。根据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村”不在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对泉州台商投资区,我们的该开发项目是否适用不在征税范围?我们主管税务机关的回复无法确定是否不用交,请明确回复,谢谢。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在征税范围内的不征收房产税。具体可参看以下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公司聘请3位自然人为我公司提供劳务服务,有签订劳动合同,每月每人500元,按季结算,每月提供的服务是一样的。问题1:按季结算,请问我能否每月给他申报个税?否则一次结清一季度款项就要1500,需要缴纳个税。问题2:这三人能否每月开具劳务发票,自然人开具劳务发票的数量是否有限制?问题3:劳务发票需由我公司为其代缴个税,今年有几个月忘记为其缴纳个税,可否在明年由劳务方自行汇算清缴补缴个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以取得收入时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藏人社发〔2017〕139号),政府给西藏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就业给予的住房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政府返还企业所得承担的高校毕业生社保和补贴企业为西藏高校毕业生的培训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如下:1.财税字〔1997〕144号: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2.财税〔2019〕13号: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财税〔2019〕22号规定: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我省境内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除外)且应纳税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