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推出一些自然人众包服务平台,企业与个人通过该平台发包与接包。企业与平台结算所有费用,取得平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平台与个人签订服务协议,为个人代扣个税 (按经营所得0.5%~1.5%核定征收),个人代开发票给平台,而无需按劳务报酬缴纳20%或更高的个税。
请问这种模式的个税处理是否合规?
“上述个人是提供什么服务?若是属于劳务报酬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我单位是一家物流公司,与延长石油销售公司合作,签订了油料采购合同,从延长石油销售公司购买油料(柴油)。我公司将油料款支付给延长石油销售公司,然后延长石油销售公司将油料款根据我公司的指令充值到每张加油卡上面,我司的司机持加油卡在陕西省内高速延长石油加油站消费,问题是加油后开票是由实际加油的加油站所属的延长石油销售公司的分公司开具发票给我司,请问一下我司收到这种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 第五条 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独立个人参保的是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在厦门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能交医保。”
企业无车,临时使用员工的私人汽车出去办事。企业对油费和过路费进行实报实销,那么这个费用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现在村委会的机构去代开10以内的增值税专业发票是否使用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半的优惠正常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3号)第四条等规定,自然人(即其他个人)、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可以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你好,我想咨询的是,破产企业如有留抵税额,现资产拍卖,其中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不动产拟选择按一般纳税人计税(9%)是否可以抵扣进项?如可以抵扣,销项抵扣进项后应纳税为0.00元,是否还需要预缴当期不动产增值税金,如果缴纳如何申请退还?注:破产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即季度超过30万时,增值税正常缴纳,附加税,印花税减半征收
前期与一家施工企业签定施工合同,因未结算,对方也未开票,现在结算已办理,需支付对方工程款并要求对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但对方公司已注销无法开具发票,请问:是否可以凭借对方工商注销资料、合同及非现金支付方式的银行回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从县级人民政府取得一定年限的林用地使用权,并办理了“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不动产登记证。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权转移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我公司现从事经营活动的物业为山西千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禧集团”)拥有的位于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15号的建筑物中的部分区域(以下简称“租赁物业”)。2011年9月1月,千禧集团与我公司签署了《物业租赁协议》。根据该协议,我公司成为租赁物业的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内实际使用该租赁物业,并向千禧集团支付租金,由千禧集团向我公司开具租金发票。
我公司将取得的部分不动产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全面“营改增”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公告第三条第一点的规定我公司转租2011年11月15日已实际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且已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