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要咨询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得适用核定征收方法问题,相关文件依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公司通过拍卖方式购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文件》规定:本次拍卖由政府委托第三方拍卖公司实施,拍卖佣金支付给拍卖公司,并取得拍卖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如下:1、该拍卖佣金是否需要缴纳契税?2、如需缴纳,缴纳的依据是发票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3、拍卖佣金能否记入土地增值税中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点》(财税〔2004〕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上次留言答复说针对私募还在调研(见附件),因此2018年23号文(见附件)中的优惠政策仅针对公募。
请问有没有明确的文件对23号文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仅针对公募”这一规定进行说明?
财税【2008】1号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版)的第二条制定的。建议百度搜索该条款。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年应税额在200万左右,但近期我公司收到一笔利息收入400万元,这样就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问题:我公司这笔利息收入是偶然发生的,会被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吗?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A公司进行一项研发活动,其中的临床实验需有资质的公司才能做,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这项研发活动的临床实验由B公司做,B公司做了后将实验数据交给A公司。请问B公司这个属于研发服务么?能否享受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税的政策?如果可以,A公司可以全额加计扣除么?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委托研发。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如您为一般纳税人,预缴时可以扣除分包款,正式申报时应以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公司A和B是公司C的控股子公司,A和B是关联公司,之间不存之间股权关系。合约约定:公司C将子公司A的经营权承包给子公司B,B每年向A支付固定的承租费(也可能约定B向C每年支付固定的承租费),A每年的盈利由B享有,如果A亏损,亏损由B承担并补足至0。
(一) B公司每年向A支付固定的承租费
A公司应当向B公司按照“出租无形资产”税目,开具增值税发票
我公司是矿山开采企业,分别拥有A、B两坐石灰石矿山的采矿权证,公司财务记入“无形资产”科目,目前公司正在开采A矿山,加工、销售A矿山开采的石灰石,B矿山未开采,请问A矿山是否可以按采矿权证上规定的使用年限所得税前摊销?B矿山是否可以所得税摊销?有无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泰安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出让金契税税率为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契税,适用税率4%。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及《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鲁财税【2013】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