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如下:我公司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现有一个项目为甲供材料工程,符合简易计税,并按此开据发票。 此项目有劳务分包,现我司已于9月份向建设单位(甲方)开具3%的全额增值税票发票,于10月份纳税申报期做了全额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而劳务分包发票于10月份得到(劳务公司10月开具)。
问题如下:1、9月已全额申报 增值税,无劳务发票,未进行差额扣减;现10月份收到劳务分包发票, 想对项目进行差额抵减。但此项目的所有发票已全部在9月开完,并全额申报完毕。现滞后收到的劳务分包发票,如何在下一纳税期的申报表上进行抵减?
先问一下专票开票地址对方单位少开了大楼名称,可以进行抵扣吗?比如单位地址是XX市XX区xx路xx楼xx层,现在开成XX市XX区xx路xx层
现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我司买的一块50亩的土地,其中只有7亩建了办公大楼,那买地的成本是否需全额计入房产税税基,还是按比例?
您好,不具备房屋形态的不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您应按照已建成房屋形态所对应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我们公司(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第三季度对外开了36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在10月份一家客户要退货8万元,我们需要将9月份的对应的那张8万元发票红冲。
所以我想咨询的是,这样我们公司第三季度销售额就是28万元了(低于季度30万元),那我第三季度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如果可以,该怎么操作?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我在附件里面放了一个电子发票的二维码,你们用湖北税务的发票摇奖扫的看看,就明白我说的意思了,你们给的答案根本没有解决我问的问题,我知道怎么摇奖,只是想问问,我在附件里面放的摇奖之后,怎么提示发票信息不一致,不予开奖,而不是中奖或者没有中奖的提示
“提示发票信息不一致”,一般是因为开票日期、金额、校验码等其他信息有误,与电子底账数据不符,所以显示发票信息不一致。建议您先仔细核对发票信息该张发票的信息,接着您直接把电子发票下载到电脑桌面上或者打印出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您好,不可以的。
文件依据: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我是注册的个人公司(独资),主要在亚马逊美国卖东西,货物是国内采购然后分批次发到亚马逊美国的仓库,有客户网上下单亚马逊再去发货给客户,这中间我们跟客户没有直接接触,所以就没有发票产生,现在想问下,像我这种情况只有进项发票而没有出项发票的应该要怎么核算交税呢?非常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1.证券公司将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免税还是不征税收入?
2.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免税还是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