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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影院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影院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影院同其他娱乐场所一样,关门停业,开门营业时间无法确定。在此期间,影院放映取得的票房收入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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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申报问题

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申报问题

我公司为餐饮业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2020年第8号)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关规定。如我司1月份销售额100万元(未税),其中已经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20万,80万未开具发票,请问我在办理2月份办理纳税申报,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免税行次时,销售额栏次应该如何填写,是填写价税合计金额,还是未税金额?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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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费、交通费扣除标准

通讯费、交通费扣除标准

 你好,2019年6月24日在贵局的微信公众号“安徽税务”看到“餐补、通讯费、交通费、私车公用等9个常见个税问题”,其中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费的个税问题中有如下描述:“员工个人手机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凭发票报销通讯费,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超标准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给员工发放交通补贴,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个“标准内”所述的具体标准是多少?是企业制定的管理制度,还是税局有具体的标准?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安徽省公务交通补贴扣除标准参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文件。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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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期间产生的高速通行费和油费能否报销及税前扣除?

私车公用期间产生的高速通行费和油费能否报销及税前扣除?

员工未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员工偶尔开自己的车去外地出差,期间产生的高速通行费和油费能否报销及税前扣除?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情况,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无法判断具体是个人使用的费用支出还是单位使用发生的费用支出,不予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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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企业2-6月份社保减免

如何申请企业2-6月份社保减免

 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2月19发《国务院常委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请问如何申请企业2-6月份社保减免呢?

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有关精神,有关部门近期将出台减免大中小微企业社保费的具体实施办法。为避免缴纳后再退费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建议参保企业暂不申报缴纳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待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实施办法后,我局将及时发布通知公告。另,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继续提交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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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捐赠物资免增值税流程

疫情期间捐赠物资免增值税流程

我公司是一个生产大米的企业,向灾区捐赠大米,请问免税流程是什么?

答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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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纳税人是否适用2020年8号文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然人纳税人是否适用2020年8号文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然人从事生活服务生产经营活动,享受2020年8号文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吗?
——文“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因此,如纳税人符合上文所述免征增值税情形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优惠;如不符合,则不可以。纳税人应根据上述文件的具体范围判断是否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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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费收入能否按“生活服务”享受疫情免税?

住宅物业费收入能否按“生活服务”享受疫情免税?

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2月申报所属期1月增值税时,1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按正常纳税申报、1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享受免税申报(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进项转出),剩余的进项税额还可以加计抵减15%,请问这样操作可以么?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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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报税款多少个工作日之内会通过​?

延期申报税款多少个工作日之内会通过​?

 在网上申请了延期申报税款,已经好几天了还未通过,请问要在多少个工作日之内会通过?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规定: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延期缴纳税款办理时限提速至 10 个工作日。
具体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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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注销税务,我们该如何做呢?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我们该如何做呢?

因分支机构注销,之前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是总机构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但是数据为5月份出具,这也是报税时间要求,如今营业部想2020年2月份注销税务,我们该如何做呢?

答复如下:

    分支机构注销时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办理其他注销手续即可。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务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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