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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关于财税2016年12号文件两项附加费免征政策口径问题

关于财税2016年12号文件两项附加费免征政策口径问题

财税2016年12号文件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两项附加费,这个销售额是单指增值税销售额,还是可以理解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的销售额


第一,关于财税〔2016〕12号文的适用主体的问题。财税〔2016〕12号文件及执行口径解读明确规定,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等均可按规定享受该项政策。

发布时间:2021-1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我公司是一家园林绿化企业,主要从事园林绿化施工业务,行业为其他建筑业。公司项下有苗圃,有几眼井用于灌溉苗圃的树苗,这几眼井的取水需缴纳水资源税。这几眼井的取水,公司能否享受水资源税取水限额内免征?​

我公司是一家园林绿化企业,主要从事园林绿化施工业务,行业为其他建筑业。公司项下有苗圃,有几眼井用于灌溉苗圃的树苗,这几眼井的取水需缴纳水资源税。这几眼井的取水,公司能否享受水资源税取水限额内免征?​

 我公司是一家园林绿化企业,主要从事园林绿化施工业务,行业为其他建筑业。公司项下有苗圃,有几眼井用于灌溉苗圃的树苗,这几眼井的取水需缴纳水资源税。这几眼井的取水,公司能否享受水资源税取水限额内免征?


发布时间:2021-1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我公司销售机器设备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建筑、安装服务能开3%专用发票吗?

我公司销售机器设备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建筑、安装服务能开3%专用发票吗?

我公司销售机器设备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并且建筑服务可以按简易计税征收3%的增值税。那么我的问题是,我们这笔简易计征的3%发票,是可以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还是只能开普通发票?

发布时间:2021-1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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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权是否属于财税〔2016〕101号中的“技术成果”或“专利技术”?

专利申请权是否属于财税〔2016〕101号中的“技术成果”或“专利技术”?

您好!母公司以专利权、在申请专利出资新设子公司。


在申请专利是母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但仍处于公示期尚未取得专利权的技术。


根据商务部的服务指南:“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专利申请⼈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接收但仍未授权的专利依法转让给他⼈的⾏为,转让的权利包括专利申请成功后的专利权。”,即转移的在申请专利属于专利申请权。

发布时间:2021-1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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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授予控股子公司员工股票期权,员工行权后个人所得税缴纳,请问是由上市公司扣缴,还是由控股子公司扣缴

上市公司授予控股子公司员工股票期权,员工行权后个人所得税缴纳,请问是由上市公司扣缴,还是由控股子公司扣缴

根据财税〔2016〕101号 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发布时间:2021-1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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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境外支付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城建税教育附加问题

关于向境外支付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城建税教育附加问题

 我公司本月需用向境外支付技术许可费和商报使用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

请文字描述回复,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的规定:“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1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附加税  

纳税知识

利用电厂废渣(烟气脱硫石膏)生产建筑石膏可以享受2015年78号文件的相关政策吗?

利用电厂废渣(烟气脱硫石膏)生产建筑石膏可以享受2015年78号文件的相关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第一条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条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类别:二、废渣、废水(液)、废气 ……2.18综合利用资源名称: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石膏、硫酸、硫酸铵、硫磺;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石膏的二水硫酸钙含量85%以上,硫酸的浓度15%以上,硫酸铵的总氮含量18%以上。退税比例:50%。

发布时间:2021-1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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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收合并中取得国家划转地是否需要缴纳出让金及契税

企业吸收合并中取得国家划转地是否需要缴纳出让金及契税

您好,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现在子公司账上有一块无偿取得的国家划转土地,母公司吸收合并后取得该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出让金、契税、土地增值税,谢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的规定:“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发布时间:2021-1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契税  

纳税知识

我们公司刚成立,看到核定了附加税费的税种,想咨询现在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优惠吗?

我们公司刚成立,看到核定了附加税费的税种,想咨询现在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优惠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 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减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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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我想开红字增值税发票,有什么要求吗?

我想开红字增值税发票,有什么要求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发布时间:2021-1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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