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幢房产,部分对外出租,部分公司生产经营自用,请问此情况房产税按如下计算是否正确,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从租计征,自用部分按自用房产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乘以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两部分合计则是公司应缴房产税。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分为四期。一期项目为简易计税,其余三期为一般计税。我想咨询下申报增值税时,各期项目预缴的增值税能否互抵?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三、主要内容(一)一般纳税人……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我是一个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注册地在陕西,在湖北恩施进行跨区域经营,有个营改增前的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项目一直按着要求在施工所在地按照业主合同金额进行预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在注册地陕西开具发票。但是业主最终审计金额小于已开票和完税的金额,形成多预交税款。企业曾在本平台进行公开留言,本平台答复:可以在预交地税务机关进行退税。企业和本平台引用的政策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但是主管税务机关引用的政策是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但是企业认为本法规所说的预交税款是针对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余额形成应交税款时,用预交的税款可以抵消当期的应交税款。本项目是简易计税项目,按照法规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都在施工所在地进行税款完税缴纳,在注册地税务机关只是进行汇总申报,并无税款余额可抵。所以并不适用本条款。所以恳请湖北省税务局再次明确。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第四条规定关于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问题
(一)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单独转让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他类型房产”确认收入并计算成本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四、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 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我在京东购买商品时,京东开给我的电子发票抬头是“个人”,我想问下,我们公司在向个人销售商品时,是否抬头也可以直接填“个人”,还是说必须为购买方的个人真实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文件第十八规定,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的宣传辅导。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政策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我是外商企业,现要注销清算,哪已美元或人民币支付给投资者资本金是否要税务机关填写备案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本人于2008年在锦州开发区从开发商处购买一套100.36平米住宅,总价230836元。(非唯一)2021年9月27日以2I万元出售。在办理过户时收我2475.84元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本人不应该交这项税的。
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什么区别?买哪个更划算?可以同时买同时享受吗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请教老师,我司因业主方为政府单位,要求在请款时对一定期间的收入汇总开票,这将造成申报与开票时间不一致,我司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可否先提前开具普票,等业主确认后再红冲普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或者,先在增值税申报表上进行未开票栏申报,等开具发票后做未开票栏负数申报,两种方式哪种方式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