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2021 十一月
纳税知识

进口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在境外的成交价格以及境外运费保险费,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吗?

进口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在境外的成交价格以及境外运费保险费,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吗?

    根据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发布时间:2021-11-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关于回迁房,回迁置换,货币补偿未办理房产继承

关于回迁房,回迁置换,货币补偿未办理房产继承

 第一个问题,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继承需要缴纳契税吗,如果缴纳是以谁的名义去缴纳契税
第二个问题,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回迁置换商品房屋子女继承,需要缴纳契税吗,如果缴纳契税可以享受《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回迁安置的优惠政策吗
第三个问题,回迁置换商品房屋的记税依据是按照开发商出具发票作为最终的记税依据吗,如果是按照这个作为依据,为什么不按照动迁办给我的合理增平价格优惠作为依据?

发布时间:2021-11-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如何补办车辆购置税凭证?

如何补办车辆购置税凭证?

最近河南大多地方受洪灾, 车辆  受损严重! 保险公司 需要车辆  购置税 凭证  才给报保险!!不知怎么补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规定,一、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三、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六、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见附件),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发布时间:2021-11-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购置税  

纳税知识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赠与人是否缴纳印花税?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赠与人是否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一般对书立合同双方征收印花税,对于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行为明文规定对受赠人征收印花税,那么对于赠与人是否征收?不动产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三)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发布时间:2021-11-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印花税  

纳税知识

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量化给职工如何缴纳个税

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量化给职工如何缴纳个税

国税发(2000)60号文件,提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

请问,该政策仅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吗?是否适用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参股公司?


发布时间:2021-11-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湖北省有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吗

湖北省有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发布时间:2021-11-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中所指的资产重组是否包括资产无偿划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中所指的资产重组是否包括资产无偿划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11-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请问在报销个人通勤费时,发票抬头应当写个人还是公司?

请问在报销个人通勤费时,发票抬头应当写个人还是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11-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不动产网上办税,增量房申报时提示『没有网签信息』。已签商品房买卖合同2年,请问如何才能申报契税?

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不动产网上办税,增量房申报时提示『没有网签信息』。已签商品房买卖合同2年,请问如何才能申报契税?

你好,我在使用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不动产网上办税,增量房申报时提示『没有网签信息』。已签商品房买卖合同2年,请问如何才能申报契税?


    根据《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 (2.1 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及相关资料,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电子税务局办理流程】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如无法正常办理的,请到办税服务厅人工窗口办理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办理: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化《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2份;2.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3.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享受契税优惠: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发布时间:2021-11-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契税  

纳税知识

纳税人上半年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因年中把房子卖了名下没有住房而产生的租金,是否可以在下半年按

纳税人上半年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因年中把房子卖了名下没有住房而产生的租金,是否可以在下半年按

 纳税人上半年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因年中把房子卖了名下没有住房而产生的租金,是否可以在下半年按照住房租金扣除?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发布时间:2021-11-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