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我司2018年发生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但处罚之后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2019年度接主管税局通知,告知我司2018年发生发票违法处罚后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需退还相应期间已享受的优惠款项,且需加收对应的滞纳金。
公司之间投资,投资收益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收益在税收上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应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但如果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进行所得税税种登记后,执行期应该为次年的1月1日。因此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不需要进行设立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我司于2019年6月份购买一部进口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由于此车辆为国内首台进口,尚未办理车辆购置税的免税手续(免税图册)。因按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应自车辆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为此,我司在购买此车辆的当月先行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车辆购置税,同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免税手续。由于办理免税手续需要一定的流程和手续,此车辆的免税图册于2019年8月才得以批准。请问,我司此种情形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可以办理退税吗?(据了解,此情形深圳、昆山等地可办理退税)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办理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1)代理委托书1份
(2)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你好,我公司与厦门A公司签订产品承揽加工合同,由于我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导致A公司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约定我公司500万赔偿罚款。现在,我公司要针对该笔赔偿罚款税前列支,应该根据哪些资料列支、备查。
法院判决书是否为必须提供的资料,我公司与A公司间并不准备走司法程序,罚款赔偿数额经双方协商认定,并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以上两个问题,烦请解答。
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与材料商的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施工单位向材料商支付货款,因施工单位未履行判决义务,但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尚有未提取的工程款,法院要求建设单位协助执行,并从建设单位账户划扣了执行款,该笔款项是否必须要求施工单位补充提交工程款发票,若施工单位无法就该笔款项提交工程款发票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凭法院划扣材料入账。安徽省对该问题有无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税办发〔2019〕5号)文件第四条第八款规定,2月1日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累计月代开金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代开的普通发票税额免征增值税,代开的专用发票税额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累计月代开金额超过10万元的,按照累计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投资的全资酒店子公司,母公司(房地产公司)出资取得土地使用权,以母公司报建立项,建成一栋楼,后以建筑主体和土地使用权资产整体移交全资酒店子公司,请问:1、母公司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给子公司;2、母子公司各应交那些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