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日组织人员参加了湖北省交通建设监理协会举办的专业技术培训,收到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金额5714.29,税额285.71,发票显示征收率为5%。请问,按照规定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不是应该适用6%税率或者采用简易计税适用3%征收率吗?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非学历教育能否开具征收率为5%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问题一:殡仪馆销售骨灰盒是否属于殡葬服务类别?应该缴纳什么税种?问题二:殡仪馆销售小石碑、往生被、化妆、大小休息厅租用及主持人等收费项目是否属于殡葬服务类别?应该缴纳什么税种?
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进行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享受这个政策,如果利润由利润分配企业直接打款到境内投资企业,不通过境外投资者账户周转,是否需要办理服务贸易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您好,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项目预售阶段按照3%预征率 预交增值税同时缴纳附加税。我司于2020年办理了增量留抵进项税退还。
依据财税2018年80号公告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三、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我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成功竟拍一宗资产,转让方是一般纳税人,该项资产转让方是2019年6月取得,2020年4月过户,转让方是以竟拍价款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缴纳增值税吗?谢谢!
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房产所在地,转让方是否能提供原值凭证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我公司不是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金融机构,不从事其他金融相关业务。
我公司在国有性质银行购买了一个不良资产债权包(不良资产处置这个业务的处置收益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风险也比较高),后续我司在处理这个债权包的其中一个债权时,通过人民法院拍卖债权标的,判决分配回来的债权款,如果超过对应本身投入的资金,请问对于该笔业务实现的债权收益,是否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存在按照什么税目交,请明确回答我是或者否,谢谢!
我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成功竟拍一宗资产,拍卖合同明确我公司承担资产过户的一切税费。转让方是一般纳税人,该项资产转让方是2019年6月取得,2020年4月过户,现在我方与转让方就增值税征税问题有异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请问转让方能不能扣除购置成本差额征收增值税?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