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豫地税发〔2005〕39号)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的财产是否具备房屋标准时,应依照下列条件:(1)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2)能够遮风避雨;(3)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等。对不具备上述条件,不构成房屋的财产,不征收房产税。
您好!2010年有5个人共同买了一处商场,各占股20%,现在其中有一位的20%股份要转让给另一位股东,而且交易的价格(含评估价)比之前买时的价格还要低,像这种情况,需要交纳哪些税金呢?等于增值是负数,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税吗?
新办企业,按照实名办税原则,请携带法人身份证原件到办税厅办理“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登记信息确认后,可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网站的 “电子税务局”进行注册。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提供“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套餐式”服务涉税事项包括:1.网上税务局账号注册;2.法人、办税人员实名信息认证;3.存款账户账号报告;4.财务会计制度备案;5.税、费种及其他认定(国民经济行业、登记注册类型);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7.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8.工商登记信息确认;9.税控设备初始发行;10.发票领用 贵司可在网上税务局开设的“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模块,提出相关事项的申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由于上级单位经营发展需要,清理法人单位,总公司拟在8月份将分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划转合并至总公司后注销。我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请问将存货、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转移给总公司是否可以适用资产重组减免增值税?
根据国税发〔2008〕86号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我司是一家小型租赁公司,与租户签订的合同为每月10号收取当月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合同未约定预收方式),但有个别租户会月底提前交纳次月10应交的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交纳金额不一定等于次月10号应收的金额),我们是否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来交纳增值税,而无需按照月底收取预收款当天来交纳增值税(虽然提供的是租赁服务,但合同并为约定按季度或者年度预收方式)
我公司对于农产品销售发票是否符合免税条件的相关问题与供应商产生分歧,供应商为养殖专业合作社,夏季收割期间自当地农民田地中无偿收集大量小麦等秸秆打捆后销售给我公司,由于该秸秆并非来源于其合作社社员承包的土地,我公司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认定该业务并不符合免税政策,对方与我公司意见相反。无奈之下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该业务是政府支持的产业,符合免税条件,但我公司对于该回答仍有疑义,供应商现在听了主管税务机关的解读非要给我们提供免税发票,怎么办?政府支持的产业太多了,但不代表政府支持的所有产业都可以符合免税条件吧?
目前境内甲企业将位于境外的货物销售给同属境内的乙企业,请问,甲企业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如果该收入需要交纳增值税,那后来该货物进口入关时,由谁交纳报关时的增值税,是否存在重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