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了住宅和商业综合体。现母公司将原公司分立重组,一分为二,房地产公司保留,将商业综合体和部分人员分立为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按重组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公司处置商业综合体不征收增值税,但其对应的进项税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我公司发行中期票据,向承销银行支付了承销费、向监管银行支付资金监管服务费、向协会支付交易商协会会费、向北金所支付发行服务费。以上费用取得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
目前有人认为这些费用与贷款服务相关,不能抵扣;有人认为这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虽然和贷款有关,但并不是贷款人收取的,和贷款利息无关,所以可以抵扣。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我公司运营商场,计划免费向消费者发放优惠券,鼓励消费者向商家消费,我们再向商家支付差额(优惠金额)。像这种业务,我公司免费发放优惠券需要做收入纳税么?向商家支付差额,商家是根据具体业务来开具相关内容发票给我们么?
我公司是否可以委托有食堂的公司为我公司员工提供工作餐,我公司与该公司定期结算餐费,请问:
我公司没有发票,是否可以按双方公司结算的费用按职工福利费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规定:“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 ”
一般纳税人符合抵扣条件,可按规定抵扣,具体可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合同约定“利用我司的仓库及配送资源,在重庆主城内为客户提供仓储管理服务及根据客户书面订单信息,将相关货品按时运送到指定地点”。 请问,在同城内,将相关货品在约定好的时间内送到指定地点。是按“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收派服务缴纳6%增值税”,还是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9%增值税”? 开票前需要去我司所属税局去核实税费种么?
根据国税发〔2005〕9号规定:“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