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二十八条要求,2020年1月1日起,房地产上市企业应将与合同取得直接相关的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目前主要涉及房地产企业的销售佣金,应在合同签订年度账面记入“其他流动资产-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并随着履约进度账面确认收入时分期摊销计入 “销售费用”科目,即在账面确认收入的年度销售佣金才计入当期损益,而非之前按实际发生年度就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并没有类似的规定,之前通常情况下是要求对中介佣金等类似的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
请问:房地产公司销售现房。假如该公司2019年12月收到一笔首付款20万,2020年3月收到按揭款50万,请问:2019年所得税汇算确认的收入是20万还是合同总价款70万呢?如果以20万确认收入,这个房子的成本2019年就可以全部结转吗?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二十八条要求,2020年1月1日起,房地产上市企业应将与合同取得直接相关的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目前主要涉及房地产企业的销售佣金,应在合同签订年度账面记入“其他流动资产-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并随着履约进度账面确认收入时分期摊销计入 “销售费用”科目,即在账面确认收入的年度销售佣金才计入当期损益,而非之前按实际发生年度就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并没有类似的规定,之前通常情况下是要求对中介佣金等类似的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分红给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将这笔分红分给合伙人,请问谁具有代扣代缴义务?税率是多少?
不考虑合伙企业的其他业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在计算出限额之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故我想请问,该限额是企业以后所有年度可以弥补限额的总数,还是可以在剩余的结转年限内(5年,非高企),每年按照被合并企业实际亏损额与限额孰小值,在对应年度弥补亏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纳税人需增加的税目超出经营范围的,应先联系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相关税目,然后自行在开票系统查找、增加税目,相关系统操作可咨询服务单位。另外,您司现从事的经营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建议您向工商部门进行咨询。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第2项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