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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统借统还的规定对核心企业有什么要求?是否必须在章程上体现核心企业?

统借统还的规定对核心企业有什么要求?是否必须在章程上体现核心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这条规定对核心企业有什么要求?是否必须在章程上体现核心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因此,如纳税人发生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另外,对于您所述的情形,暂无相关的明细文件规定,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会计账目把该资金记为应收款,现第三方要把这个应收款按20%收取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做法是否正确?

会计账目把该资金记为应收款,现第三方要把这个应收款按20%收取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做法是否正确?

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现申请注销过程中出现如下问题:公司成立初期注册资金认缴,股东个人借用资金注入公司账户作为公司注册资金,注册后,股东再向公司借款归还出借方。3年后,公司因为连年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申请注销,在第三方注销清算过程中,因为股东没赚到钱无法偿还借款致该注册资金仍未到账,会计账目把该资金记为应收款,现第三方要把这个应收款按20%收取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做法是否正确?如果错误,正确的方法应该怎么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依目前政策,是否应该缴税???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依目前政策,是否应该缴税???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比如:园林局管理的公园出租给个体户经营碰碰车、淘气宝等),目前政策,租金由承租人通过税务局全额上缴财政。园林局没有收到钱。请问园林局出租行为是否应该缴税???怎么纳税?

重点回答:园林局出租行为是否应该缴税???怎么纳税?


    根据《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规定:“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等)转让市政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所取得的收入。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收入(一)城市公共场地、场所等有偿使用收入;(二)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三)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收入;(四)市政公共设施、空间、地名等冠名权有偿使用收入;(五)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及场地有偿使用收入;(六)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是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部门。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个体工商户的免税证明可以在网上开吗?我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开通过税务账号,我现在需要注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免税证明可以在网上开吗?我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开通过税务账号,我现在需要注销个体工商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 号)及市场监管部门关于简易注销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成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本金250滞纳金465,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吗

本金250滞纳金465,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当地税局解释前期按照3%,后期应按劳动报酬所得税进行缴纳税率,按照20%起进行缴纳?

当地税局解释前期按照3%,后期应按劳动报酬所得税进行缴纳税率,按照20%起进行缴纳?

朋友在建设单位即房地产开发商单位从事咨询服务,咨询服务费按什么收取费率,我查询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但当地税局解释前期按照3%,后期应按劳动报酬所得税进行缴纳税率,按照20%起进行缴纳?请问应哪个税率缴税?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公司有自己的研发及销售团队,所有的物料采购、生产委托给第三方。想咨询一下这种业务是否属于委托加工,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公司有自己的研发及销售团队,所有的物料采购、生产委托给第三方。想咨询一下这种业务是否属于委托加工,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你好,我们公司有自己的研发及销售团队,所有的物料采购、生产委托给第三方。想咨询一下这种业务是否属于委托加工,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食堂为员工提供免费餐,购买农民的蔬菜, 鸡蛋等无法取得发票入账, 我们如何入账

食堂为员工提供免费餐,购买农民的蔬菜, 鸡蛋等无法取得发票入账, 我们如何入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三、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按规定予以确认。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的规定,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因此,如为其他个人销售货物符合上述规定情形,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另外,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此外,有关入账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政府回购房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费用如何分摊?

政府回购房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费用如何分摊?

 我司开发了一个小区,所有的商业用房全部是政府按2000元/平方回购的,住宅部分公司对外销售。当初国土局挂牌出让时起拍价做过评估的,评估结果是回购的商业部分地价为0元,起拍价就是住宅部分的土地评估价。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地税务局要求商业用房和住宅用房一起平均分摊土地款,这样每平方商业用房光土地款就要5000元了,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二、扣除项目的计算分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采用受益和配比的分配原则,计算分摊扣除项目。对按照税收规定属于可直接计入的扣除项目,应直接计入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的扣除项目;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分摊:
(一)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即其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
(二)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对其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若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中有排屋、别墅类型的,对清算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按照占地面积法进行分摊。”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客户公司购买一栋写字楼,今年2019年11月份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2019年12月份发票给到我,现在写字楼正在装修,预计2020年2月份装修完毕,我应该何时开始申报缴纳房产税

客户公司购买一栋写字楼,今年2019年11月份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2019年12月份发票给到我,现在写字楼正在装修,预计2020年2月份装修完毕,我应该何时开始申报缴纳房产税

您好,客户公司购买一栋写字楼,今年2019年11月份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2019年12月份发票给到我,现在写字楼正在装修,预计2020年2月份装修完毕,我应该何时开始申报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参看以下文件。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发布时间:2021-03-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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