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9〕20号第三条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那么2019年2月1日之前的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怎么处理呢?要交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视同销售的情形,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收款方应如实向付款方开具且填写项目应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但仅在一个单位缴纳社保,未缴社保的单位(有聘用合同)发放的所得如何界定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1、未缴社保的单位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是否可以?
2、两个以上任职受雇单位是否可以分别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分别纳税?
恳请回复为盼,谢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根据您的描述,经与技术人员核实,在注册个人所得税APP时,可以先填写任意的其他区,注册之后再更改即可。如无法正常注册,建议您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我是2019年的应届毕业生,上半年的时候因还未毕业所以跟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每个月扣500多块钱的劳务税,当时人事说以后可以退税,想咨询一下真的可以退吗?怎么退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编印199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8号)规定,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有利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工作,从1995年起,将专用发票上的地区简称、制版年度、批次、版本的语言文字、几联发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等改用10位代码表示。具体表示方法:第1-4位代表各地市(以上代码参见附件),第5-6两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批次(分别用1、2、3、4……表示),第8位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汉文、维汉文),第9位代表几联发票(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第10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分别用1、2、3、4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用“0”表示电脑发票)。
因此同一企业领用的专用发票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发票代码。
您好,我们公司在2020年1月满足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这个政策好像是2019年12月31日到期,请问,新的政策出台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目前尚未有新政策下发。
我个人有一辆车租给A公司使用 ,当时租车协议 我们约定了租车的同时,要配备司机1名,现在A公司要求我提供税务发票,我去税务大厅申请代开发票时,大厅的工作人员说只能按有形动产租赁开具发票。但我在网上查到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2012)上写的很清楚:出租汽车业务中,出租汽车连带配司机的(如,上下班班车、旅游包车等),按服务类型划分到《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应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而仅租赁汽车不配备司机的,按服务类型划分到《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也应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
请问,我这种配司机 的租车行为,到底是应该按“财产租赁”还是按“交通运输”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