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且非小微企业),将自有(产权属于我公司)的宿舍楼出租给员工住宿并收取了租金。请问
1、房产税是否按照租金收入的4%计征?
2、该租金是否需要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给员工(财税2008年24号文是有规定按照“市场价格”出租,但税务局2021年24号公告又把这个“市场价格”的关键词删掉了,是否意味着出租住房没有价格上的规定了)。
房产公司同一个楼盘,最早在2010年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4年4月30日),最后一栋在2019年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8年4月30日),分别有不同的建设许可证,能否分别采用简易与一般征收方式在?
您好!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我是2021年8月份在宿迁买的期房,2021年10月份领的结婚证,想了解下现在缴纳契税需要什么材料?是夫妻双方材料都需要还是只需要我自己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附件1),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我在去年使用留学生资格购买了免税车辆,现在想进行转让,按照法规应该进行补税。但是在电子税务局填报购置税的时候提示已完成缴税。
请问免税车转让需要如何进行补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应用的通知》(浙税发〔2019〕6号)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我单位符合增值税进项税10%加计抵减政策,今年我单位符合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收到退税后,下个申报期做进项税额转出,请问留抵退税的进项税转出额需要同步调减加计抵减额吗?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有限公司下设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一个,公司和分支机构同属一个市,但属于不同的辖区,请问分支机构平时需要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吗?还是只要由有限公司季度预缴时合并分支机构的利润申报企业所得税即可?
1.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第三十条 对省内跨市经营的分支机构如不能就地预缴税款的,应由总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市内跨县区经营的,由市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1、我公司为纯外贸公司,无内销业务,2022年4月份购进固定资产产生的进项税额,形成的期末留底,能否享受留底退税政策,类似广告费、差旅费等,是否可以享受期末留底退税。
2、如果不能享受期末留底,我公司申报增值税时候,是否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做了进项税额转出,等以后月份有了内销业务,该部分进项税已做税额转出,就无法抵扣了。
您好,请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中,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什么标准划分?谢谢答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