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家庭)有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一套,很多年前办理了产权证(注明农房),现在昆明市购买了第一套(唯一)住房,90平米以上。缴纳该房契税时要求按第二套住房2%计算缴纳,我认为是不对的,应按家庭唯一住房1.5%计算缴纳。理由如下:第一,农房是将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宅基地批给农民自建的住房,不可以上市交易的,好几年前就已停止办理产权证了,与城市商品房有本质区别,是不同的体系;第二,也没有任何政策依据将农房纳入“家庭唯一住房”认定范围,包括银行首套房贷款认定等都没纳入。如果不分情况一刀切,仅依据产权部门的查询结果,既不公平也难免造成懒政、甩锅、武断的形象。请贵局给予释惑、明确。谢谢!
主管税局和国土资源部门无法提供书面通知告知我司占用耕地面积,无法明确计税依据,我司是否有权暂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待收到书面通知后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我司为洛阳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9年7月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宗住宅土地,签订合同后当地税务机关通知我司缴纳耕地占用税,但未提供书面通知及计税依据。我司随即向主管税局及国土部门申请提供书面计税依据,但一直未能取得。9月底国土部门口头通知我司按取得土地的全部面积缴纳耕地占用税。我司收到口头通知后前往纳税大厅进行申报,大厅人员根据合同签订时间告知我司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后30天,并以此为由要求我司缴纳滞纳金。我司认为该要求与耕地占用税法要求不符,申请按照耕地占用税法正常申报纳税,遭税务机关拒绝。目前无法申报耕地占用税且强制按天收取滞纳金,请问省局能否出具相应证明文件,明确我司应纳税额义务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我公司2018年进行了技术转让,取得技术转让收入500万元,但当时此技术在开发的时候因为不确定是否能开发成功,所以把相关费用已经在当期费用化,未做无形资产核算(此核算是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的),那么现在转让的时候,该如果核算技术转让所得?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开企业,准备发包施工图设计服务和工程监理服务,我公司能否和施工图设计企业的总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由施工图设计企业的分公司提供具体服务,产生的服务款项由我公司转入施工图设计企业分公司的账户,由施工图设计企业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我公司入账和抵扣,因为我有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该公告中提到建筑企业可以这样来操作,不知能否适用于施工图设计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麻烦解答一下,谢谢!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采集完专项附加信息后,再导入工资薪金数据,为何没有显示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 2.老板季度预交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跳出来没有老板信息,而且我们明明是查账征收,信息跳出来是核定征收。
1、正常工资薪金表中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可以自行手工填写,也可以选择需要预填的人员范围,然后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按钮,系统会自动按照已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计算出可扣除金额。 2、关于征收方式,请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核实。
我公司于2018年7月份招用一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了10年期合同。该职工以前年度未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按照财税【2019】21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 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因为该职工月2018年7月入职,自签订合同当月起的3年为2018年7月-2021年7月,请问:企业能够享受到3整年的税收优惠?如果可以的话,优惠期是2018年7月-2021年7月,还是2019年1月-202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