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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财税2016 12号文 适用所有一般纳税人么?

财税2016 12号文 适用所有一般纳税人么?

财税2016 12号文 适用所有一般纳税人么?,月销售额和营业额的话,那增值税进销差月度不超过10万算不算呢?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一,本法规有效吗?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二,上述条款中“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对餐饮业一般纳税人企业来税是不公平的,其也违背了增值税的原理,餐饮业不是最终消费者。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中第一条中说“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之前福建省地税局回复相关问题时说明了以上没有强制要求,现咨询四川国家税务局对此是否作强制要求?谢谢


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植物保护的具体内容有哪些?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增值税改革过渡政策》

植物保护的具体内容有哪些?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增值税改革过渡政策》

关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增值税改革过渡政策》第一条第十项优惠政策中的植物保护具体有哪些?如天然林保护、天然林火灾后的植被烣复、草原沙化治理的种草作业等是否属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销售进口纯牛奶是否使用财税1995 52号文,销售进口纯牛奶的税率是13%还是9%?

销售进口纯牛奶是否使用财税1995 52号文,销售进口纯牛奶的税率是13%还是9%?

一、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有效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有效

您好!关于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有效;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有效   这两个文件是所有企业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如果可以具体要怎么操作和申报?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规定:“......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出租公租房地下车位是否享受优惠政策

出租公租房地下车位是否享受优惠政策

我司投资建设一公租房项目,依据文件规定公租房租赁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对应的地下车位和储藏室租金收入是否也享受免税政策?一次性收取多年的车位或地下储藏室租金是否应分摊计入每年收入?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财政补贴征税与不征税的区别?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是哪些?

财政补贴征税与不征税的区别?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是哪些?

 财政补贴征税与不征税的区别?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是哪些?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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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武汉市洪山区时代广告偷税漏税

武汉市洪山区时代广告偷税漏税

 偷税漏税 做假账 武汉时代是一家生产销售配送一体 开业4年 销售4-6亿 公司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2号华中城8栋 年底8号公司股东飞红,幅一张配送部销售单据图片和销售单据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13.偷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金额占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一般,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十,但在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较重,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严重,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您可以提供您的有效联系方式,并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偷税相关证据、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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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外籍个人自2022年起,除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津贴外的5项补贴还能和专项附加扣除一起享受?

外籍个人自2022年起,除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津贴外的5项补贴还能和专项附加扣除一起享受?

您好!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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