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 第 18 号文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这里的“预收款”指的是什么款呢,收到的定金、首期款算是预收款吗?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很抱歉,由于相关的政策还未明确,您所咨询的问题暂时不能给您确切答复,若出台新政策,将及时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公开渠道进行公告,请您关注。
我最近在天猫店购买了数百元商品,该商家并没有开具发票给我,我想咨询一下是不是售卖出去的商品,消费者不要求开具发票,商家则可以不开具,也就不需要报税。如果不是这样,这个商家的店铺销售数量过大,我想咨询一下是否我可以举报该商家有偷税嫌疑,为了祖国利益,我特此咨询,谢谢。
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税总局2019(35)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请问日籍个人来华提供劳务(项目连续12个月未超过183天),是否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不用缴利润税)?对税务局是否只需提供《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其他资料留存备查?谢谢!
答复如下:
1.日籍个人从事的是独立个人劳务、还是非独立个人劳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中国是否有征税权、如有征税权如何征税等,需根据中日税收协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因此,请咨询人员就具体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财税〔2019〕21号中提到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那我司有员工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退出现役证》和《退伍军人证明书》这三种证件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因此,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需按上述文件规定的资料留存备查。
安徽合肥,出租车票还是老版监制章,安徽省在中间,是否还可以报销使用?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文件规定: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水泥生产企业,2019年8月开始生产特种水泥-道路硅酸盐[P.R42.5(7.5)]等级水泥,请问该品种水泥是否符合财税【2015】78号-附件:目录二类2.2-废渣-水泥、水泥熟料-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退税比例70%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该文件附件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类别2中规定,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纳税人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
因此,综上所述,如您同时符合文件所列条件,则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若不符合,则不能享受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及相关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如果公司是2017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8年在有效期内,请问该公司2018年能够享受此优惠政策吗?
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一、《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因此,可以享受。
对于新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我们注意到第八条中这样说“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请问针对公告第一条,“已处理”是如何定义的?如果我公司在2019年12月发现2018年2月开具的进项发票尚未认证,在会计上做了进项税额转为成本的分录操作,属于“已处理”还是“未处理”?对应的税额还能在2020年3月1日以后进行认证抵扣吗?
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5号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2月开具的、超期未认证确认的进项发票,可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您好,我单位是科研事业单位,想要做高新认定,请问高新研发费用需要扣除不征税收入对应的研发支出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二、研发费用归集
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1、2019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起征点是多少。
2、文化事业建设费低于增值税的起征点是否免征,2019年是否低于10万免征。
3、媒体文化推广是否需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25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