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我公司为贸易公司,主要从事工艺品销售(注册地同安)。近日委托同安工厂生产一批工艺品 50万元;工厂生产后我公司将这批货销售给厦门五矿外贸公司(工厂有开进项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有开销项13%专用发票给厦门外贸)。我公司为贸易公司,不计运费、厦门外贸公司也不计运费;运费由实际工厂负责并送货到厦门海沧。请问:1这批货厦门外贸公司能不能退税?2我公司与外贸公司合同、我公司与工厂合同中的运输方式、运费(实际运费由工厂负责)如何表述?(注:我公司不直接让工厂直接联系外贸公司,是因为不让工厂把客户挖走、所以采用贸贸方式销售)
税官,你好,我司是新注册的一家商贸公司,有进出口权,现在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出口的话可以申请退税吗?还是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才可退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方可退税,我司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我公司于2014年进口一批旧设备用于生产汽车配件,但至今从未营业,缴纳的进项税也从未用于抵扣,没有销项增值税,现如果将这批旧设备出售于境外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其它附加费用?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点是多少?关于设备销售额是否对缴纳增值税有关联?有哪些相关文件规定?
如果符合政策可以免抵退税,那么退税多少?退税是否扣除三项附加费?三项附加扣除比例是多少?(教育附加、城建、地方教育)有哪些相关文件规定?
签订销售合同印花税率是多少?
我公司文具生产企业,产品100%出口。近日报关一批金额USD47000,报关单上打印 3926100 PP塑料板,经查是错误的编码 (正确的:39202090 PP塑料板)。退税软件:3926100 办公室或学校用塑料用品 (退税率13%)、39202090 非泡沫丙烯聚合物板(退税率9%)。金税盘:3926100 *文具*文件夹、39209090*塑料制品*PP塑料板。现海关因金额超过3000元拒绝修改。请问:1、退税审核系统能检测出错误?2、该笔报关单如何处理?3经查我公司1月份有一笔3000USD同样错误,现在如何处理?如何转内销,税率16%金税盘不能开具,如何处理?
我公司为服装生产企业,产品100%出口。近期我公司附近A公司,A公司也是生产工厂。A公司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与我公司一样(A公司根据我公司订单采购材料、生产成品)。目前我公司向A公司购买服装30万元。符合视同自产品第二条第1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请问:1能不能视同自产品退税?要附送什么资料?2、自产品退税要不要同安税务下户认定,并报送市税务认定?
问题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2020年1-3月按3%缴的税,现在需要退税,不知道具体流程和需要什么东西,申报作废申请单,自己打印填写可以?还是需要那个部门盖章。谢谢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我司外贸出口企业有一张2018年12月报关单未在2019年4月前申报出口退税,请问现在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文件规定,你司出口货物超过期限未办理出口退税的,若符合免税条件,可在5月申报期内做免税申报。逾期申报的,应按内销征税。
你好!我司2018年11月办理法人变更手续,应政策要求,需及时变更海关登记内容。于2018年12月18日办理海关注册编码变更。2019年1月14日在税务系统变更海关注册编码。由于旧海关注册码的业务未完结,我司发现自2019年1月14号起凡用旧海关注册码报关出口,约700多条金额3500多万人民币的报关单在税务系统里均查无信息,无法申报退税。但在电子口岸里的查询状态为:结关报关单新增数据,国税总局已接收成功。
我司新旧海关注册编码的并存期限截止至2019年6月19日。也就是说在2019年6月19日之后这些以旧海关注册码报关的报关单在电子口岸都查不到信息。请问,我司上面的这种情况要如何来解决处理才能够不影响我司的退税申报。因涉及金额多数量大。恳求给予指导,不胜感激。盼回复!
我司2018年11月办理法人变更手续,应政策要求,需及时变更海关登记内容。于2018年12月18日办理海关注册编码变更。2019年1月14日在税务系统变更海关注册编码。由于旧海关注册码的业务未完结,我司发现自2019年1月14号起凡用旧海关注册码报关出口,约700多条金额3500多万人民币的报关单在税务系统里均查无信息,无法申报退税。但在电子口岸里的查询状态为:结关报关单新增数据,国税总局已接收成功。
我司新旧海关注册编码的并存期限截止至2019年6月19日。也就是说在2019年6月19日之后这些以旧海关注册码报关的报关单在电子口岸都查不到信息。请问,我司上面的这种情况要如何来解决处理才能够不影响我司的退税申报。因涉及金额多数量大。恳求领导给予指导,不胜感激。盼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