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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我是一名自然人,从外地进了一批农机销售了,对方需要发票,我能到税务机关代开吗

我是一名自然人,从外地进了一批农机销售了,对方需要发票,我能到税务机关代开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发布时间:2021-10-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税收违法  

纳税知识

法院判决按要求支付工程款后,怎样要求已注销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法院判决按要求支付工程款后,怎样要求已注销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A市某公司在异地B市设立甲分公司,后因其他原因甲分公司注销。期间甲分公司为B市乙企业建造建筑工程,因纠纷起诉乙企业,并根据法院判决追回部分建筑工程款。起诉时因甲分公司注销无主体资格,法院要求以A市其公司名义起诉。现B市乙企业因甲分公司注销无法开具已支付工程款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金,现能否向其A市某公司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抵扣进项税金?如不能开具有什么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1-10-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增值税  

办税百问

我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请问:我们能开具注册地领购的发票吗?(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在外省)

我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请问:我们能开具注册地领购的发票吗?(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在外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发布时间:2021-10-1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个人代开的劳务增普税可以退吗

个人代开的劳务增普税可以退吗

 您好,在今年疫情3月份情况,我个人理代了关于疫情体温安全门的劳务工作,工作结束后,对方公司让我个人去瑶海税务局代开了普票,3个税点,约一千六百多元,之后大概九月份,自称是瑶海税务局的给我打电话,说可以退这笔税,但之后又不要了之,电话也咨询不到相关人,请问疫情期间,个人代理的跟疫情有关的劳动税可以退吗

发布时间:2021-10-1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个人提供了建筑装修服务,想开具建筑服务的专票,需提供什么资料和承担什么税费。

个人提供了建筑装修服务,想开具建筑服务的专票,需提供什么资料和承担什么税费。

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来文所述的具体情况,请将情况述说清楚(具体金额,是否签订合同等),以便我们予以回复。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的规定,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因此,如其他个人按次提供服务(除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外),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另外,如涉及增值税,需缴纳城市维护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此外,如属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可按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因此,如个人取得上述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纳税人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因此,如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因此,如不符合上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则不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如符合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可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上述业务的办理资料,详细建议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栏目查看相关内容。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发布时间:2021-10-1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2019年4月1日后对原来税率发票冲红后重开,按照什么税率重开?

2019年4月1日后对原来税率发票冲红后重开,按照什么税率重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发布时间:2021-10-1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房地产增值税未按合同约定税率开票问题

房地产增值税未按合同约定税率开票问题

2017年11月我在融创西安宸院一期项目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号11-2-2401,付款方式按揭(2017年11月27日初次按揭还款)。在我与开放商双方签订的西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商品房每平米单价及总价均包含增值税税金,税率为11%”。2017年开发商未开具不动产增值税发票。2020年8月15日交房之日开发商向我提供了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2020年8月12日),发票显示税率为9%。

发布时间:2021-10-1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要求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发布时间:2021-10-1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开具收购发票是否可以选择两联的普票呢?

开具收购发票是否可以选择两联的普票呢?

您好,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基本联次为五联。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的基本联次为五联:记账联、发票联、自由联三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的记账凭证;发票联,作为收购单位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自由联的第一联为抵扣联,作为收购单位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留存备查的凭证;自由联的第二、三联由纳税人自行决定用途。

发布时间:2021-10-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如何在增值税纳税表中填报

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如何在增值税纳税表中填报

     我想咨询一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阶段收取的预收房款,向准业主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如何填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时间:2021-10-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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