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两人均年满60周岁,由我兄妹二人赡养,请问申报个税减免时,如果我们兄妹,在符合扣除条件的老人信息填报时,每人填报一名老人的信息,是不是就可以不用签个税扣除协议了?
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七章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住房租金项,房租到期以后,又租了其他的房子或者是在原租房基础上续租了呢?再如何申请呢?一年可以申请几次呢?
答复:《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个人所得税中专项附加扣除的继续教育支出,有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是否专指为取得职业资格而产生的继续教育支出?是否有包含了已经取得职业资格后为保持专业技术水平而每年发生的继续教育?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指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所发生的支出,不包含已经取得职业资格后为保持专业技术水平而每年发生的继续教育支出。
1、公司取得以员工个人姓名作为抬头的电话费发票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抵扣?
2、支付个人劳务费时,公司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需要劳务者提供劳务发票吗?
3、劳务者如果提供了劳务发票,支付单位是否可以认为其个人已经在税务局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发票金额支付给个人劳务费?
4、公司因为大部分是项目制,所以部分员工一般在项目从事时间为1年左右,项目完成就解散了,这部分人的收入按照员工工资还是劳务所得哪一类,更合理?
回复如下:
我的两个孩子因为1级智力残疾没有上学(一个11岁,另一个17岁),请问使用六项个税扣除的那一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兄弟两人,其中一个前些年去世(31岁),这种情况算独生子女吗?
请查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我和一家公司有劳动关系,每月支付我工资,公司地址在广州,在广州给我报工资收入的税,但我在外地有50万收入,在外地税务局交税,按照经营收益核定征收纳税,这样操作是否可行?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问题所述需了解具体情况(请提供问题所述“外地收入”的收入来源),请补充上述情况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12366选择对应的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问题一:我在吉林工作,没有房子,是租的房子,我爱人在长春工作,有第一套贷款房。是否可以我抵扣租金,他抵扣贷款利息?
问题二:我有全款房,现在第一次贷款买房子,可以抵扣利息吗?
问题三:我贷款买了商业房,现在第一次贷款买住房,可以抵扣利息吗?
针对问题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先生婚前的房子,婚后是先生一人还贷。可以双方约定由妻子一方扣除吗?
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