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为鼓励销售,只要在我公司成功购买房屋的客户,均向其赠与一张预付卡(购物卡),赠与行为不是随机选择客户,而是针对于特定的群里,即:成功成交的客户,因此个人认为不适用于《财税2011 第50号文》中描述的“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商场开的发票为预付卡票。请问,是否需要向收到卡的客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预付卡发票是否可以正常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思明区的房产出租,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房屋用途为商业服务业,请问该房屋属于住宅吗?如果出租计算增值税、房产税、个税,分别适用什么税率?
1、个人出租房产分两种类型征收:住房与非住房(体现为厂房、办公、商用等)。 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房屋用途为商业服务业,则该房屋属于非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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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补发上一年度工资,计个税的时候是并入发放当月于次月纳税申报,还是在汇算清缴时计入上一年度缴纳个税?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我在成都市名下有三套房产,目前有一套属于直系亲属赠与的,那如果我先出售掉非赠与的两套,并且赠与这套满5年在出售,那是否可以减免20%个人所得税。(四川非成都无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新政策:
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问题:如果个人不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企业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吗?如果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会对企业进行处罚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婆婆继承了她父母的一套拆迁安置房,该房屋2020年5月交房,当年7月交纳了维修基金,契税一直未来的及交纳,今年婆婆突然过世,拆迁安置协议上是婆婆和老公共同共有,目前将产证办成了老公个人所有(母亲的份额继承,父母的份额赠予),该房产不是我们家庭唯一住房,打算过两年出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我到税务大厅咨询,工作人员告诉我收入额按产证上全部面积计算价格,但是我理解应该按50%面积计算收入额,因为只继承和赠予得到的另外50%,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另外财产原值是否为拆迁安置协议上的房产评估价格,感谢回复
婆婆在2013年在安徽萧县拆迁安置了一套住房,房产证2019年9月办好,今年婆婆突然过世,该房屋准备过户到公公名下(公公名下此前无房,这套是唯一),我在网上看,继承的房屋再次出售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说满五唯一不需要交纳,是否属实?如满五唯一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那满五的时间是从何时开始计算
一、根据国税发〔2007〕33号规定:“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您好!请问个人进行技术转让(非使用权转让,是所有权的转让),是按特许权使用费还是按照财产转让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谢谢!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我们医务工作者都持有安徽省人社厅核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继续教育每年自费完成对应的医学专业继续教育和公共课继续教育,完成后自己至所属市人社局进行认定审核通过并盖章.请问我们医务工作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目录类项目:医师,护士,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这种继续教育是否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中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支出相关规定,是否能享受每年3600元的对应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您好,公司组织员工体检,体检费用统一由公司同医院结算。该笔费用是否需要分摊到参与体检的员工,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