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委托代征劳务费增值税,税务网站改革之后,无法网上自行申报增值税附加税,想请问一下增值税附加税该如何申报?
您好,系统升级后,在申报增值税的报表中同时有一张附加税申报表,如是补申报之前的附加税,请在电子税务局增值税附加税(费)补申报模块操作或者去办税大厅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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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上海企业,销售方
B是江苏企业,购买方
A在1/22给B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b在1/31上午告诉a发票有误,需要重开。a当时把发票作废。下午b财务告诉a发票他已认证勾选。现在情况是,a重开正确发票,进项转出,问b要之前作废发票的底联,b不给,原因是江苏税务局说a违章操作,需要罚款。如果a在当地上海税务局办理罚款之后,b江苏税务局会返还之前作废发票的底联吗?(上海税务局作废发票一定要有三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目前原移动办税APP已停止使用,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登录方式)仅能办理2018年自然人个税业务。居民纳税人取得的2018年12月份的两处以上所得,需要在2019年1月固定一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申报,但是居民纳税人在2019年取得的两处以上所得次月不需要合并申报,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固定一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申报。
同一个单位内,发放2019年一次性全年奖金,部分人选择并入全年所得综合纳税,部分人选择按12个月找税率的方法单独扣税,两种方法并行可以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纳税人办理的识别号中,字母O与数字0在同时使用,请问,谁能分清字母O与数字0,对具体工作者,带来了无穷烦恼。希望,只用一数字0,就不要再使用字母O了,不知可否接纳,改进,拭目以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由工商部门发放的,建议您向工商部门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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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社保在北京缴纳,因为工作单位更换原因出现断缴情况,现在进行申请补缴,社保中心要求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税清单,个税申报在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这里,现在本地税务部门只给提供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北京社保中心反馈说完税证明上面不能显示就职单位信息,不满足资料要求,因此不能进行补缴操作,请问为何本地税务不能提供个人缴税清单呢?急盼回复,望协助给与解决,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规定:
查询通用机打发票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发票查询,具体步骤如下:首页——公众服务——发票查询;或者浙江税务手机APP--查询--发票查询。
你好我公司生产商品混凝土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申请按简易增收。我们现在开具的是3%的发票,如果施工单位自行采购主材水泥,委托我司加工并由我司提供砂石等辅材,该如何开具发票?开加工费发票还是混凝土销售发票?税率是16%还是3%?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主材水泥,委托贵公司提供砂石等辅材并加工,不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应当按照加工劳务计征增值税,适用16%的税率。
相关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17%。”
(1)请检查您手机设置中是否对“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了网络限制。常规操作路径如下:先关闭“个人所得税”APP,对苹果IOS系统手机,点击“设置→蜂窝移动网络→个人所得税→勾选WLAN与蜂窝移动网”;对安卓系统手机,常规操作路径如下:先关闭“个人所得税”APP,击“设置→无线和网络→流量管理→应用联网→个人应用中的个人所得税→勾选移动网络和WIFI”。然后,重新打开“个人所得税”APP。
(2)如果确认网络设置没有问题,可能是网络不稳定所致,请切换到WIFI网络环境或稍等片刻再次尝试。
您好!请问居民企业处置所持有的子公司长投后又代持股份(即处置的长投没有办理工商变更),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点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相关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但根据您的叙述,我们还需核实贵公司发生业务的实际情况,建议您可以登录“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福建税务12366在线涉税政策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