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就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属于上述第57条中约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谢谢您,方便的话请提供相关的政策依据。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有关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相关规定,建议您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进行查看。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问:
税局已追征土地使用税近五年税款和滞纳金,并已行政处罚, 企业也已全部付清。可税局过后再就同一事项进行无限期追征,这合理合法吗
答:
前提是已经缴清,如果缴清后仍收到税局追征通知,可联系主管税务部门的税管员了解情况并解决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问:我1,2月是租房的,2月底拿到房贷 就将1,2月的租金作废,今天财务和我说,我的累积扣除没有叠加,还有会影响到纳税基数。我没听懂,求大神解释解释
答:这位纳税人表述的不是很清楚,我想他问的应该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事情。当年前2个月是按照租房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的,但是2月底开始交房贷,准备将之前享受的房租扣除作废掉,改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因为住房租金和贷款利息是不能同时享受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如果这位纳税人是在汇算清缴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那么可以选择按照贷款利息标准享受扣除;如果是2020年2月开始还贷,那么可以在个税APP中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进行修改。
问:我单位有A和B两个项目,两项目是同一地块的分期实施,A项目清算时住宅土地增值税多交,商铺未销售并且可能会很长时间不能销售,B项目住宅正在预售,能否用A项目多交土地增值税来抵B项目预交土地增值税呢?
答:这位纳税人表述的不是很清楚,我想他问的应该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事情。当年前2个月是按照租房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的,但是2月底开始交房贷,准备将之前享受的房租扣除作废掉,改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因为住房租金和贷款利息是不能同时享受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如果这位纳税人是在汇算清缴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那么可以选择按照贷款利息标准享受扣除;如果是2020年2月开始还贷,那么可以在个税APP中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进行修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具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请问:根据财税〔2019〕20号“第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第五条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是否可以认为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发生的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答:第五条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界定问题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
问:我发现我们公司申报的个税里的工资比实际工资高很多,比如我某月的实际发放工资是3000,但个税里的工资是6500,社保是510。而且公司里不是我一个人这种情况,同部门都这样,有可能全公司都这样。 我想问公司的这个做法对我们员工有什么不利的影响?这是不是说明公司在偷税漏税,我们应该怎么做?现在我想退税却无法退回自己多缴的税额,我该怎么办?
答:单从社保这一块来讲,与员工实际得到的工资相比,公司是多交了,但个税可能并没多交,如果说公司要偷税,应该是所得税。如果员工只是单一收入,从经济利益上讲应该没有影响,如果员工另外有收入,在汇算清缴时会有影响。作为员工,首先应该调查清楚到底是怎么回事,如果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应该向有关部门反应。
问: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填写错误 如何册除 我试着册除后 提交正确的 成功! 可【纳税人信息】下面【存款账户】里错误信息还在
答:这个是即办事项,但是要等待系统同步,如果过两天还是错误信息,建议咨询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