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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因公司需求,要求员工提升学历产生的费用可否纳入教育培训费税前扣除

因公司需求,要求员工提升学历产生的费用可否纳入教育培训费税前扣除

我公司为化工行业,依应急管理部法规要求,对非化工专业的员工进行化工专业的学历提升培训(非员工个人因素),所产生的学历提升费用,是否可以纳入教育培训费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

发布时间:2021-1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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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是否有报销时效要求?

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是否有报销时效要求?

1.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是否有报销时效要求?

2.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是否有报销时效要求?

3.发票是否可以跨年报销?例如:12月收到的发票是否可以在1月进行报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布时间:2021-1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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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不是以后每年都能在预缴时进行享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不是以后每年都能在预缴时进行享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  (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因此,根据现行文件规定,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发布时间:2021-1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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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存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结构性存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附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2.存款利息。……

发布时间:2021-1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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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需要缴纳哪些税种,各税种有哪些优惠正常。

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需要缴纳哪些税种,各税种有哪些优惠正常。

   个人出租房屋,会涉及以下税费种:

    1、增值税:5%(非住房)、5%的征收率减按1.5%(住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1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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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要交纳附加税吗?

留抵退税要交纳附加税吗?

 您好!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目前属于预售阶段,每月增值税为预缴,办理了增量留抵退税,请问,我司在纳税义务发生时,若需补交增值税,留抵退税部分需要交纳城建、教育附加费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2011〕4号) 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2%征收。……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均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征)依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您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发布时间:2021-1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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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融资租赁中,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时,涉及哪些税

不动产融资租赁中,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时,涉及哪些税

请问不动产融资租赁中,不动产权属期满发生转移时,涉及哪些税,分别如何缴纳,若转移时为零价格,又是如何纳税,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发布时间:2021-1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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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对象和税率?

增值税纳税对象和税率?

 老师您好,商业综合体产权人向经营户出租场地,同时提供商场物业管理服务。为提升商业体形象和经营户相关技能水平,在此基础上产权人委托第三方对商业综合体的经营户进行市场化管理(包括经营户的技能提升、营销咨询、培训和管理服务等等)。
因此,由产权人、第三方、经营户签署三方协议,产权人收取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第三方收取管理服务费。
请问上述增值税纳税对象和税率是否为:产权人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9%、“物业管理服务”税率6%分别申报增值税;第三方按照“管理服务费”6%申报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1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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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抵减应预交增值税欠税

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抵减应预交增值税欠税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开发的项目暂未交付业主,按实收款申报增值税预交税款,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难以按时缴纳税款,请问我司是否可用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应预交税款的欠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

发布时间:2021-1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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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某企业向陕西咸阳三原县的东周儿童村捐赠了一定的财物,该笔财物可否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宝鸡某企业向陕西咸阳三原县的东周儿童村捐赠了一定的财物,该笔财物可否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四、为了响应中办国办提出的“发展三次分配,推进共同富裕”的要求,宝鸡某企业向陕西咸阳三原县的东周儿童村捐赠了一定的财物,该笔财物可否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儿童村向该企业出具了一份他们打印的捐赠收据,收据上列明了捐赠物品;该企业以此收据与购物发票相结合可否按公益捐赠做税前扣除? )

发布时间:2021-1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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