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生地”、“熟地”如何界定?有无具体的法律法规类文件?若认定为从“生地”变为“熟地”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加计20%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银行企业收取的贷款利息、手续费等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生产企业将废旧铅酸电池回收加工成梯次利用电池还要缴纳消费税吗?如果要缴纳,可以扣除新铅酸电池销售时已缴的消费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的规定,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您好,我今年8月开始首套还贷,9月申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比方9月申报通过,也就是9月分开始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一直到240个月(一直还贷的情况下)?还是只有报申报前已扣除的部分?
我公司通过竞拍获取某市一建筑石料矿山,根据矿山竞拍公告规定矿山竞得企业要支付给第三方企业政策处理费、补偿费等5000万元。请问,我公司在支付第三方企业5000万元费用时需要对方提供发票吗,应提供什么样的发票,发票税率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一、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 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本人现购住宅房屋一套(首套且唯一),约84平,含税金额为584,868元,同时购入配套地下室一个,11.5平,含税金额为52,900元,总计637,768元。今日去张家口市涿鹿县税务大厅缴纳契税,被告知需按1.5%缴纳契税,并收取8776.62元作为契税金额;我表示不解,针对上述情况,现向税务机关咨询:1、90平的计算是否包含地下室;2、我的住宅与地下室应适用的税率为多少;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的这句话相关法律依据是来源于哪?
纳税人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不纳入城建税计税依据,不需要缴纳城建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