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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发软件及APP小程序,这种销售方式属于哪个增值税税目下的?属于软件服务吗?还是技术服务?

公司开发软件及APP小程序,这种销售方式属于哪个增值税税目下的?属于软件服务吗?还是技术服务?

您好!公司开发软件及APP小程序,也注册了软件著作权,客户每付款一次,我们就给客户发放一个序列号。


问题1:请问这种销售方式属于哪个增值税税目下的?属于软件服务吗?还是技术服务?


发布时间:2021-11-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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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取得预收款项预缴土地增值税是按预收款项/(1+9%)作为计税依据还是按预收款项-预缴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或者两种方法都可以?

房地产取得预收款项预缴土地增值税是按预收款项/(1+9%)作为计税依据还是按预收款项-预缴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或者两种方法都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发布时间:2021-11-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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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将该资产直接填写于《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二行“房屋、建筑物”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项,就该资产本年度折旧额税前列支? ​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将该资产直接填写于《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二行“房屋、建筑物”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项,就该资产本年度折旧额税前列支?  ​

我司持有并已出租的自有房屋,会计账面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入账。该投资性房地产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会计账面不计提折旧,仅列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因税法不认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得税申报时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7行“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项目纳税调整。

发布时间:2021-11-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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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健康体检费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健康体检费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我公司每年为员工集体安排体检,体检项目由公司确定,费用由公司与医院直接结算,请问体检费需要分摊计入每个员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麻烦直接答复是或否的结果,而不是仅仅罗列政策,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11-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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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取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都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在计算留抵退税进项构成比例时的分母全部已抵扣进项税比重是否要减掉进项税转出的金额,有什么文件吗

我们是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取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都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在计算留抵退税进项构成比例时的分母全部已抵扣进项税比重是否要减掉进项税转出的金额,有什么文件吗

我们是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取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都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在计算留抵退税进项构成比例时的分母全部已抵扣进项税比重是否要减掉进项税转出的金额,有什么文件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三、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发布时间:2021-11-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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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从事业单位租赁国有房产,请问应取得何种票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公司从事业单位租赁国有房产,请问应取得何种票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
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发布时间:2021-11-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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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旅游公司,一般情况选择差额征税,偶尔发生混合销售(代售一些旅游特产),请问代卖产品进货时的进项税可以享受15%加计抵减吗?

我公司为旅游公司,一般情况选择差额征税,偶尔发生混合销售(代售一些旅游特产),请问代卖产品进货时的进项税可以享受15%加计抵减吗?

   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发布时间:2021-11-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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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提供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发布时间:2021-11-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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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支付前车主车购税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二手车交易支付前车主车购税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我公司购入二手车,按照车购税发票金额支付给前车主车购税,我公司是否可就前车主提供的车购税发票复印件将二手车车购税企业所得税前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发布时间:2021-11-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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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民族自治的地方分享减免部分可以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叠加享受的问题

所有民族自治的地方分享减免部分可以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叠加享受的问题

     经与纳税人电话联系,纳税人咨询的问题具体是: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是否能与喀霍优惠地方分享减免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根据《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48号)文件规定“依法落实对两个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后,可以再叠加享受新政发〔2012〕48号规定的民族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11-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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