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公司签订的根据办卡量结算的合作协议,如何确定合同金额并缴纳印花税?如:合同约定,乙方每推荐一个客户购买甲方加油卡,甲方向乙方支付15元/张的推广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我公司2020年通过司法拍卖取得14套住房,一个不动产证,变更权利人后,我公司申请对对房产进逐套分割登记,先对其中一套出售,如何确定成本价格
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暂不清楚您咨询的成本确定是针对哪个税种,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本栏目主要负责税收政策解答、办税、缴费流程的指引。如您咨询的成本分割问题涉及账务处理问题,建议参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大本下来了,产权人是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然后安置住户办理房本时需要缴纳契税吗?如果交,属于哪一类征税范围,属于房租买卖?还是什么?土地性质是划拨的。此房屋缴纳契税后,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和正常过户吗?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2020年4月申请过一次增量留抵退税,且已经收到退税。现在进项税额满足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且其他条件均符合(2019)39号公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请问:本次申请留抵退税额,是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额=(2021年8月的留抵税额-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还是以2020年4月份的期末留抵税额作为基准,退税额=(2021年8月的留抵税额-2020年4月底的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中,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若觉得此方法不方便,可否选择按照原办法,即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率)?
1.关于自然人的有形动产租赁, 比如汽车租赁,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征15万或者季销售额免征45万元的免税政策?
2.小规模纳税人的免征额范围面全部免征,超过免征额月15万或者季度45万,是全部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吗,还是就超过部分征收增值税?
您好:
1.关于总局这边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第三条第(九)款“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应该如何解读?是否可以理解成职工或个人因自身学历不足而主动去参加学历提升,这种情况应由个人承担培训费用,且不得向公司申请培训经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老师您好,我是河北省衡水市的一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我公司在2021年9月份转让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构筑物),取得了销售收入,此土地使用权是在2020年取得的,我想咨询一下的是转让不动产取得的销售收入可以扣减取得土地时的价款后再按照税率9%计算销项税额吗